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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到哪些具體環節?

監督程序分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偵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七個具體環節。在各個環節貫徹法治原則和嚴格要求,形成執紀執法壹致、與司法有效銜接、權責明確、程序規範、制約有效的程序制度。同時強調,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限履行線索處置、案件調查、處置執行等重大事項的報告程序,采取監察措施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規定了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了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了內部監督制約體系,構建了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

壹、紀律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區別:

1,紀委屬於黨組織;監督委員會是壹個國家機構;

2.紀委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監察委員會是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3.紀律委員會監督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監督委員會將檢查公職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責和公正行使權利。

二。監察機關有哪些監察權力?

1.監察機關應當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權利、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監察機關查處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3.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督建議;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4.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團體、單位和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並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監督檢查程序: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處理問題線索、調查、審理等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辦處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監察對象的問題和線索提出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線索處置情況要定期總結通報,定期檢查考核。

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采取初步核查方式處理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小組。初步核實後,核查組應寫出初步核查報告並提出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核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應提交監察機關主要領導審批。

經初步核實,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領導應當依法審批立案報告,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的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知有關組織。嚴重違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的家屬並予以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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