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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機動車維修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行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業務,包括機動車維修業務、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業務和機動車配件經銷業務。第三條杭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價格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公平競爭,保護合法經營。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的作用,規範機動車維修行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行業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根據維修車輛類型、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四類:汽車維修業務、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業務、摩托車維修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

汽車維修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按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可分為壹級維修業務、二級維修業務和三級維修業務。

各類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所;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4)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兼營機動車配件的,還應當有健全的配件采購管理、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管理制度。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區、縣(市)沒有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許可的,提交營業執照);

(四)擬聘用人員名單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於計量裝置的設備設施,並提供計量裝置的檢定證書;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和配件管理等維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九)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所、設備和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

(三)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檢驗場地的布局;

(5)檢測線的工藝布局;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如果是計量器具,提供計量器具檢定證書;

(七)擬聘用人員名單及資格和職稱證明;

(八)質量或測量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檢驗報告驗證制度、檢驗質量投訴制度等管理制度文本;

(九)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十)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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