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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壹是加強學習培訓,增強行政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壹)完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采取政府會前學習、專題法律講座等多種方式,有計劃地組織領導幹部學習法律知識。縣級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舉辦兩次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承擔。

(二)建立領導幹部任職前依法和法律知識考試制度。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促進發展的優秀幹部。對擬擔任各級各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要把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作為任前考察的重要內容。其中,擬任命為執法部門領導的,應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有重大行政違法行為或者法律知識測試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三)完善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要把法律素質確立為公務員必備素質,增加法律知識在公務員錄用考試相關科目中的比重。實行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務員,要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四)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在職行政執法人員,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壹次壹般法律知識和新法律法規的培訓考試,政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壹次專門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培訓和學習成績作為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內容和晉升的依據之壹。

二是創新工作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1)完善政府立法機制。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體制和機制,在制定政府立法計劃時多渠道收集立法項目建議,在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推行政府立法聽證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都要組織聽證。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應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公開征求意見。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凡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專業性較強的立法項目,都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充分論證。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風險評估機制,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協調機制,強化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法律法規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階段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審查階段協調不同意見。經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決定。探索建立政府立法特別是經濟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加強對政府規章的解讀。

(二)完善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認真貫徹《河北省規範性文件制定規定》,進壹步完善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經過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全面推行部門規範性文件合法性預審制度。政府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前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頒布實施。實行規範性文件公開發布制度,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地方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未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經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審查的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統壹登記、編號並向社會發布。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報上壹級政府備案。規範性文件備案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三)建立規章、規範性文件評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新法”和改革“舊法”必須並重。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後,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與上位法不壹致的規定。2011起,政府規章壹般每五年清理壹次,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政府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實行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規範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標明“暫行”和“試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審查、決定和公布程序。

第三,完善行政決策機制,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各級部門要通過修訂政府工作規則或出臺專門文件等方式,進壹步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把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

(二)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各級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將方案報送本級政府,由本部門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規劃未經依法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策。堅持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各級政府應建立法律專家咨詢機構。

(三)完善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聽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涉及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和專業性較強的決策,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聽證。要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保證聽證參加人的廣泛代表性。聽證活動應當依照法律和程序公開進行,保證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聽證意見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在聽取公眾意見和舉行聽證會時,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其理由應當以適當方式反饋或公布。

(4)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明確風險評估的範圍、內容、程序和方法。凡涉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設施建設、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都要合法合理。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不得做出任何決策。

(五)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和評估等方式,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決策中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有必要建立行政決策問責制。對違反決策規定、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

(1)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要加大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力度。2011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將在各區市和部分縣(市)推行,並逐步推廣到其他縣(市)。繼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能較多的部門,原則上只會建立壹個綜合執法機構,整合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積極協調解決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爭議。協調不成的,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報同級政府決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執法信息交流,實現資源共享。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的必要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部門要結合實際,依法細化執法流程,明確行政執法的每個環節和步驟,完善行政執法告知、說明、回避、調查取證、聽證、集體決定等制度。適時啟動我省行政程序立法。進壹步推進行政自由裁量權規範化。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和部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在各級各類行政執法部門全面推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改進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文明執法,尊重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舉止文明,態度公正,語言規範。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治堵與疏導相結合,積極推廣行政指導等靈活執法方式。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實現行政執法過程網上管理和監督,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檔案。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壹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針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進壹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意見。

(三)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及時調整行政執法職責,明確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切實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位。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本級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定期組織考核,並報告考核結果。行政執法部門每年應當對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執法人員獎懲、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認真貫徹《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未按照《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取得罰沒許可證的部門和單位,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要認真執行《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省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依法持有國務院垂直管理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地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參加當地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並接受當地政府法制機構的監督檢查。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

(壹)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各級行政機關要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體制和機制,進壹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客體、內容、方式和程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全面、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所有政府信息。各級行政機關要指定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機制,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載體,建立政府信息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

(二)進壹步拓寬宣傳範圍。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政府部門都要進壹步拓寬公共事務的領域,所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管理和服務事項,如社會保障、醫療保險、低保、就業和再就業、計劃生育、行政收費、農業補貼、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等,都要向公眾全面公開,並依法公開工作的依據、過程和結果。要推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逐步推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網上公開運行。同時,要在醫院、學校、公共交通、公用事業等公共事業領域推行公開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3)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在繼續運用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服務指南和明白卡等形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作用。進壹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網絡平臺。把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推進行政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推行“並聯審批”、“聯合審批”和網上審批,讓人民群眾得到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務。

六、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1)自覺接受監督。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除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外,各級政府還應選擇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每年年底,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的依法行政情況。自覺接受CPPCC的民主監督,並認真采納其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正確對待並認真做好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鼓勵群眾舉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支持新聞媒體曝光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對於人民群眾舉報的問題,受理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存在問題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問題不屬於行政機關處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處理,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2)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要通過請示、執法檢查、審批、重大行政行為備案、評議等方式,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日常監督。進壹步加強審計、監察等專項監督。當前,審計部門要重點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財務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加強對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救災等公共資金的審計。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督,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

(三)堅決落實行政問責制。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完善行政問責制度,並嚴格執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濫用職權、違法決策和制定發布規範性文件等行為,導致壹個地區、壹個部門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或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

七、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完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壹)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努力把行政爭議解決在初始階段,解決在行政程序中。提高行政復議能力,完善行政復議機構,充實加強人員力量,確保復議案件由2名以上復議人員依法辦理。要完善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推進行政復議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要積極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判。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行政復議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宣傳,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爭議。各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途徑。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依法不屬於復議範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認真做好解釋工作,告知當事人法律解決途徑,絕不簡單推諉。要創新行政復議申請方式,簡化申請程序,方便當事人申請。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銜接機制,及時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信訪中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的爭議。創新行政復議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質證等手段辦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公正裁決。對於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職責,切實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要註意運用和解調解方式,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實現“結案”。

(二)積極做好行政訴訟工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起訴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法院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指派參與被訴行政行為調查和決定的法制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出庭。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3)完善行政調解機制。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主要職能部門參與的行政調解制度,進壹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具有行政調解職能的部門應當依法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規範調解程序。適時啟動我省行政調解立法工作。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

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推進依法行政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1)完善領導機制。各級各部門要把依法行政放在重要位置,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統籌安排、共同推進。各級各部門要成立以主要負責同誌為組長的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協調和領導。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

(2)精心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本意見的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認真分析,找準薄弱環節,抓住突出問題,科學制定今後壹個時期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規劃,明確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單位,每年明確重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認真紮實推進依法行政。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部門、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督促和檢查,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知情批評的是工作不好的人。嚴格落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每年要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壹級政府報告,政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上壹級政府報告。要繼續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示範活動,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和帶動作用。

(4)加強考核。認真貫徹《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本地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每年年底2011對所屬部門和下壹級政府進行壹次考核,並向社會通報考核結果。依法行政評價指標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的績效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省政府每年評選若幹考核結果優秀的市、縣(市、區)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設先進單位”;評選出壹批部門和單位,授予“依法行政先進單位”。

(五)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市、縣(市、區)要進壹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和編制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縣(市、區)政府可以在政府機構限額內單獨設立,也可以在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懸掛法制辦公室的牌子,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有專人負責法制工作。要加強政府法律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重視提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律幹部。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肩負的重要職責和新形勢新任務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充分發揮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作用。

(六)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精心組織普法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增強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同時,廣泛宣傳各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主要成效和經驗,營造推進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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