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民辦培訓學校,是指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舉辦的專門學校、培訓中心等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文化民辦培訓學校),以及不具備獨立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技能民辦培訓學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具有獨立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技能型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
民政、機構登記、價格、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民辦培訓學校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第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並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民辦培訓學校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的作用,規範民辦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維護民辦培訓學校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民辦培訓學校行業協會探索建立民辦培訓學校風險保證金制度,落實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責任,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第二章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規範的名稱,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簡稱董事會]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有合法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四)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配備滿足教育教學活動需要的設施設備和必要的生活、安全保障設施;
(五)有合格的專職負責人(以下簡稱校長)、合格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專職教師;
(六)有學校章程、發展規劃、教學計劃和相關管理制度。第七條設立文化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啟動資金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二)校舍總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不少於校舍總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校舍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校舍應當符合有關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有兩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
國家和省對文化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設立技能型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開辦資金不少於60萬元;
(二)辦公場所不少於50平方米,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租賃校舍,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校舍應當符合有關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三級以上職業資格,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
(五)有五名以上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並具有兩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
(六)有1以上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職業指導人員,有2名以上具有會計人員資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七)有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人數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壹半,專任教師人數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壹;其中,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理論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和3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和3年以上本專業(工種)教學經歷;承擔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2年以上本專業(工種)教學經歷,實踐指導教師應具有國家三級以上職業資格和2年以上本專業(工種)教學經歷。
(八)培訓職業(工種)應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國家和省對技能型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