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燃氣的消防監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鋼瓶的安全監察;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及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質量檢驗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統壹管理、安全第壹、方便用戶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
政府對公共燃氣事業實施扶持政策,鼓勵新技術的開發、研究、推廣和應用。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燃氣發展規劃和管道燃氣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渠道籌集。第八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同時安排燃氣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在管道供氣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居住建築應當同時設計、同時安裝。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必須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並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安裝維修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還必須取得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第十壹條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公安消防、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專業驗收和建設部門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後,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工程的施工和安裝。第三章燃氣設施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燃氣設施,是指用於燃氣生產、儲存、充裝、輸配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的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1)居民用戶:以燃氣計量表為界,表前(含表)供氣設施歸供氣單位所有,表後供氣設施歸用戶所有;
(2)工業、公共等集團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分支閥門為界,供氣廠(站)至分支閥門的燃氣設施(含分支閥門)歸供氣單位所有;後支閥(包括調壓室和調壓器)屬於用戶。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用戶圍墻或建築物外緣為界,圍墻或建築物內的歸用戶所有。第十五條燃氣計量器具及其附件應當經技術監督部門設置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液化氣鋼瓶、儲罐等壓力容器和管道的檢驗,應當由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進行。第十六條增加、減少、拆除、遷移、改造和維修燃氣設施,應當事先向燃氣供應單位提出申請,並由燃氣供應單位組織實施。
禁止用戶擅自安裝、拆除、移動、改動和維修燃氣設施。第十七條生產、儲存、輸配的儲氣罐、罐車、車用氣罐、液化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接受檢驗和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