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的法治監督、指導和考核。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第五條行政賠償與追償辦案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與追償的,應當回避。第二章行政賠償第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權依法獲得行政賠償。第七條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確定。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請求人向其中任何壹個行政機關申請賠償,該機關先予賠償,再與其他賠償義務機關劃分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 * *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分擔有異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決定。第八條賠償請求人親自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請求人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登記處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壹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壹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補充材料的,收到申請的時間從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第九條經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出具通知書,告知賠償請求人已經收到相關材料,並將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辦理;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補償的決定:
(壹)該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
(二)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賠償範圍的;
(四)賠償請求無正當理由超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期限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對賠償請求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進行審查,查明賠償請求所涉及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侵權事實、損害後果和因果關系,以及賠償義務機關是否存在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並以適當方式記錄。賠償請求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和視聽資料應當附後。
對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涉案行政行為的執行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第十壹條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公民拘留、釋放的法律文書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第十二條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下列材料,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
(1)法醫專家或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證明,主要包括住院證明、身體傷害證明、休息單等。
(二)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誤工費、喪葬費等票據或支付憑證;
(三)導致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意見;
(4)死亡證明;
(五)未成年人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人員的相關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