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物權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正是這壹原則的體現。這壹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各種物權的內容和效力、設定方式等都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任意設定。
2.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
公示是指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要求將物權設立和轉讓的事實以壹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他人知曉物權的變動,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示方式為向特定國家機關登記。
3、平等保護產權原則。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民法,是憲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的有力確認。“私人”是與國家、集體和其他權利人並列的。
4.在公共利益和財產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權利的行使是有邊界的,不能逾越,否則必然會侵犯他人的權利,造成侵權責任。物權的取得和行使不過是例外。這裏的“他人”包括作為壹個整體社會的個人和人群,稱之為公眾。需要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其他個人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5.壹物壹權原則。
壹個事物是指壹個完整獨立的事物,而不是它的壹部分。壹個權利就是這個東西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也就是壹個東西不能有兩個所有者。
6.特別法優先原則
為了協調和統壹《物權法》與其他有關物權的法律對同壹事項的規定,我國《物權法》遵循“特別法優先”的原則,規定“有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我國物權法並不是調整物權關系的唯壹法律依據。
第二,物權占有的分類
(1)有權利占有和無權占有
1,有權占有。指對權利的占有。也就是說,凡是有占有的物權、債權、親權等權利,都是有權占有的。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的占有為占有權(權利為物權);借款人、承租人、保管人、運輸人、買受人的占有也是有權占有的(權利是債權)。替子女看管財產的父母對財產的占有,屬於占有權(該權利為親權)。
2.無權占有。指沒有所有權。所有人占有遺失物(構成無因管理除外)、小偷占有臟物、無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占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占有租賃物,都屬於無權占有。
區分的意義:1民法典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基於相對人無權占有原物,但無權向有權占有人主張返還原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侵權占有他人動產不屬於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權。民法典有無權占有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有權占有。
(B)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這是對“無權占有”的重新分類,權利占有無法區分善意和惡意。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自己缺乏原始占有權,即無權占有人的主觀狀態是不知、不容置疑。比如小偷A把偷來的手表賣給了“不知情”的B,B的占有是善意占有。買賣合同無效,買受人不知無效原因的占有為善意占有。
2.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無權占有,或者雖不知情但仍心存疑慮的占有。比如小偷A將偷來的手表賣給“知情”的B,B占有手表屬於惡意占有。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也屬於惡意占有(但拾得人發出認領通知或通知失主後,構成無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即享有占有)。
(3)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對事物的直接實際控制和支配。比如質權人、承租人、托管人、借款人的占有就是直接占有。
2.間接占有。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占有某物,但根據壹定的法律關系有權向直接占有人主張返還占有,從而間接控制和支配該物。間接占有的構成要件有三:1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質押等占有媒介關系(需要註意的是,占有媒介關系無效且不成立,不影響媒介關系的成立);2.有向直接占有人返還的權利;直接占有者是所有者。比如出質人、出租人、受托人都是間接占有人。
分類用法:1交付可以通過轉移直接占有(實際交付和簡單交付)完成,也可以通過轉移或創設間接占有(表示交付和變更占有)完成。直接占有可以獨立存在;間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3間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的階梯,形成多層次的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不是。法律還規定了要求返還原件的權利的對應方,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民法典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既保護直接占有人,也保護間接占有人。
(4)獨立占有和其他所有人占有
1,獨立占有。意圖據為己有而占有。獨立占有不以所有權為基礎。失主的占有通常是自己的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遺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道買賣合同無效的買受人的占有都是自己的占有。
需要註意的是,自己的占有不能等同於物主的占有,原因有二:1物主以外的任何人,只要把它據為己有,就是自己的占有。壹個物主的占有也可以被另壹個物主占有。
2.其他所有者擁有它。意思是占有而不以證據為己意。對沒有占有意義的東西的占有,就是對他人的占有。1任何基於占有媒介占有“他人”之物的人,如承租人、保管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均為其所有人所有。如果另壹個物主的物主“變心”,用外界都知道的方式,把他物主的占有意義改為自己的占有意義,那麽他物主的占有就改為自己的占有。
(5)自我占有和輔助占有
1,自有占有。指擁有者自己掌管和控制事物的事實。輔助占有以外的占有,就是自己占有。
2.輔助占有。輔助占有是指在雇傭、學徒等類似關系的基礎上,在雇主的“指示”下,實際控制某種東西。輔助占有不是占有,雇主才是占有人。比如A雇傭B操作某臺機器,B是占有者,A是占有者。
區分的意義:(1)占有者不是占有者,而是他的老板和雇主。(2)占有人根據發包人的指示,先占無主動產的,發包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如果妳雇人去釣魚和采蘑菇,雇主將會先占魚和蘑菇的所有權(從中妳可以了解剩余價值的理論基礎)。(3)占有人不得對雇主行使占有權保護請求權。(4)占有人不享有民法典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無公力救濟的權利),但占有人有自我救濟的權利,可以當場取回動產或者追查,不動產可以即時取回。
(六)單獨占有和同* *壹起占有
1,單獨占有。指壹個人對事物的占有。
2、* * * *同占有。指數擁有同樣的東西。* * *共有兩種:(1)重復* * *共有。指* * *與占有者,在不妨礙他* * *與占有者的情況下,可以分別掌管自己的東西。比如幾個人租房子,衛生間和廚房可以自己用。兩個人* * *用壹輛車,而且都有車庫和車鑰匙。(2)與占有相統壹的* * *性。意思是所有* * *相同的占有人對該占有物有壹個控制,只有所有的占有人才能合並為同壹控制。比如兩個人用壹輛車,壹個只有車庫鑰匙,壹個只有車鑰匙。
區分的意義:* *同壹占有涉及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1)內部關系。數人* * *共有壹物時,占有人不得就占有物的使用範圍相互要求占有保護。(2)對外關系。* * *同壹占有物被征用的,各* * *同壹占有人有權單獨行使請求占有保護的權利,但經請求應當返還給所有* * *同壹占有人,而不僅僅是返還給自己。
第三,占有媒介的關系是法律關系嗎?
1.占有媒介關系不同於其基本法律關系。在理論上,占有媒介與其基本法律關系的關系常常被混淆。壹般來說,占有媒介關系等同於其基本法律關系,比如租賃法律關系等同於占有媒介關系。事實上,租賃合同成立時,不存在占有媒介關系,只有交付的法律事實,也就是說,占有媒介關系的法律事實不同於其基本法律關系。因此,當基本法律關系無效時,不影響占有媒介關系的存在。順便說壹句,法律關系是依法形成的,是法律調整生活事實的結果。不存在無效的法律關系,當然也不存在無效的占有媒介關系。
2.占有媒介關系是壹種法律關系。占有媒介關系是壹種法律關系,具有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
(1)占有媒介關系是雙邊的、相對的法律關系。壹方是間接占有人,另壹方是直接占有人。絕對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作為,[1]而相對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請求給付。間接占有人要求給付的權利是占有回復權,是相對權、請求權、人權,但其原始權利可以是財產權,也可以是債權。界定占有請求權的相對性權利、其對人權的學術意義和占有請求權的性質,是為了對比占有收回權不是絕對權、支配權或對世界的權利。壹般來說,間接占有受占有保護,但不能受絕對權、支配權、世界權的保護,因為間接占有的效力是脫離原占有權利的,而不是實際占有本身的效力。
(2)占有媒介關系是單壹的法律關系。單壹法律關系是壹方只享有權利,另壹方只承擔義務的法律關系,單壹法律關系只有壹種給付。間接占有人是債權人,直接占有人是債務人。比如租賃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復合法律關系),由兩個單壹法律關系組成,有兩個對立統壹、方向相反的支付。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享有使用權,但這種權利不是占有媒介法律關系的權利,而是出租法律關系的權利。
(3)占有媒介關系的客體是支付。這種支付的表現就是歸還占有。收回占有是以收回利益為目的的給付,是作為壹種方式的給付。在傳統民法中,給付包括收回占有權。以質押合同為例。質押合同成立後,存在質權人要求交付質押物的質押法律關系,也存在質押物交付後間接占有人(出質人)要求收回占有的居間關系。出質人交付了質押物,質權人為了增加收益(設定質權),返還了質押物,這就是收益的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