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壹夫壹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壹項原則。重婚破壞了中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受到刑事處罰。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說明行為人壹定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結婚登記的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事實重婚罪只有在事實婚姻發生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1986 165438+10月2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壹、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前,夫妻未經結婚登記結婚的,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同居。二、1986《婚姻登記辦法》3月5日實施後,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面,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同居雙方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共同生活的壹方或者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第三,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以時間為界限的,所以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是被認可的。所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所有事實婚姻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姻只有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才被認定為壹種婚姻關系,只能說與其他婚姻關系重合,從而構成重婚。如果事實婚姻沒有法律效力,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當事人的所謂“夫妻關系”就不會得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麽所謂的“重婚”就無從談起。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重婚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有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登記結婚和重婚,即兩個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的人騙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重婚的人與登記處工作人員串通領結婚證。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未與他人登記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這是合法結婚後的事實婚姻類型。
3、與配偶和他人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已經或同時作為夫妻同居而重婚的,這是兩種事實婚姻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且確實以夫妻關系* * *,後與他人結婚重婚,是事實婚姻後的合法婚姻類型。
5、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再婚以登記結婚或同居為夫妻。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壹是有配偶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了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結婚。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因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其結婚。如果壹方配偶確實不知道另壹方配偶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與其共同生活,則無配偶者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喜新厭舊;有的是為了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二,識別
(壹)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在婚姻關系中腐化享樂思想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並逐步完善的今天,重婚觀念十分嚴重。所謂的“大款”養“二奶”是很常見的。重婚是壹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往往很難區分罪與非罪。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和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的重婚罪。近年來,拐賣婦女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女性已婚,卻被犯罪分子拐賣後被迫嫁給別人。本案中,被拐賣婦女雖然客觀上有重婚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自己意願的,是被他人欺騙或脅迫的結果。
2.要分清重婚和臨時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以夫妻名義暫時同居,不構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 65438+10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罪的批復》中指出:“兩人共同生活,但明顯只是暫時的同居關系,且彼此以“小妾”相待,可以隨時自由解除,或者約定期限屆滿後才可以解除同居關系。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重婚的情節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據本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重婚不壹定構成重婚。只有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重婚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以下兩種重婚不構成重婚:
(1)夫妻壹方因不堪忍受虐待而再婚,並逃離。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家庭矛盾的影響,夫妻間的虐待時有發生。如果壹方特別是女方因不堪虐待而逃跑,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不適合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避災而與他人重婚的。因災害無法在原籍生活而外出謀生的人。壹方知道另壹方還活著,有的甚至壹起出去謀生,卻在原來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被迫嫁給別人。這種重婚雖然是故意的,但對社會沒有危害,不應以重婚罪論處。
(2)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實踐中,有的男性已經有妻子,卻利用壹定的關系,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其他女性長期發生性關系,對外界毫無顧忌,自稱夫妻,而女方卻因各種原因不得不不屈。對於這類案件,應以強奸罪論處,而不是重婚罪。重婚與強奸的區別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
1,對象元素不壹樣。重婚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重婚罪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以詐騙手段非法騙取婚姻登記。也就是妳有配偶而和別人結婚,或者妳知道別人有配偶而和他們結婚。二、符合重婚罪主體和主觀要件的人,雖未登記結婚,但公開以夫妻身份長期共同生活,既包括經濟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兩者之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強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第三,懲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