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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航班延誤新規航班延誤新規:非航空公司原因延誤旅客自理費用。原規定第二十九條分為四款,明確了航班延誤的原因和航空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對延誤原因進行分類,首次明確因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原因造成航班始發地起飛延誤或者取消的,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行承擔。中國民航大學教授李曉津表示,條例對航班延誤原因進行了明確分類,壹類是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另壹類是天氣等客觀因素造成的。對於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需要為旅客提供食宿服務,對於天氣原因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只需要協助旅客安排住宿即可。"但是現在,經過長時間的延誤,航空公司將為乘客提供住宿."李曉津說。國內壹家大型航空企業的地面服務部負責人告訴我們,如果航班延誤超過4小時,他們會免費為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餐食,如果需要過夜,會在最近的酒店安排住宿。目前並沒有因為航班延誤原因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責任。李曉津表示,《規定》明確揭示了航空公司不應承擔延誤的全部責任,同時也人性化地提出航空公司應負責旅客在中轉和備降機場的食宿。航班延誤新規:航空公司應在30分鐘內告知延誤信息。規定中明確,航班大面積延誤發生前,航空公司應當在收到延誤信息後30分鐘內通知購票旅客。並通過官網網站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了延誤信息。《規定》還指出,大面積延誤情況下,機場應當與海關、邊防、檢疫、公安、地面服務等部門協調。夜間大面積航班延誤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延長機場大巴運營時間。據首都機場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首都機場已經按照這樣的處置程序應對大面積航班延誤。在首都機場成立了由所有常駐單位和安全機構組成的交通管理委員會。根據航班延誤登記,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和運管委最高級別響應。各單位負責人應在運管委值班,協調處理相關環節的問題。首都機場的公交和機場線在夜間出現較大延誤時也會適當延長運營時間。國航相關負責人介紹,航空公司收到民航空管部門的空管信息後,會根據自身航班準備情況確定延誤或取消信息,並通過聯通呼叫中心第壹時間發送給購票旅客。航班延誤新規:購票時應告知航班延誤服務內容。《規定》第三章提出了延誤後的處置,明確航空公司應當明確航班起飛延誤、取消後旅客服務的內容,並在購票過程中明確告知旅客。航空公司的壹般運輸條件應包括是否賠償航班延誤;給予補償的,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民航業專業律師張起淮指出,對於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提供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條例並沒有制定統壹的標準,這也是條例的壹個遺憾。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航班延誤賠償標準的相關立法,所以現在只能以中國民航局2004年發布的壹個指導性意見作為處理航班延誤賠償的主要依據。"該指導意見在補償的條件和標準方面缺乏可操作性."他表示,實際上,賠償條件和標準還是在航空公司手裏,這會導致航空公司賠償標準不壹,不利於統壹規範和市場秩序的建立。而且在航空旅客運輸關系中,旅客始終處於被動和弱勢地位,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和補償標準不利於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航班延誤新規:住宿和餐食只有三種情況可免:1。因承運人自身原因如維修、航班調配、機組等原因,航班在始發地起飛延誤或取消;2.中途停留的國內航班延誤或取消;3.國內航班是備用的。對於上述服務,如果航空公司(承運人)不能嚴格履行,將面臨民航局的處罰。《規定》強調,未按規定為乘客提供住宿服務的,將被處以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雖然對航空公司有相應的處罰,但是通過歷史數據的分析告訴妳,天氣原因導致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比例是最高的。此外,對於“機上延誤”,即從航班飛行後到起飛前的時間或降落後到開門前的時間,旅客在飛機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按照規定,機上延誤2小時以上(含)的,應當為機上乘客提供飲用水和食物。超過3小時(含)且沒有明確起飛時間的,承運人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和安保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機等候。註意到交通運輸部發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因天氣、突發事件、空管、安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始發地航班起飛延誤或者取消的,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行承擔。只有在始發地航班起飛因承運人自身原因延誤或取消時,旅客才能享受免費餐食或住宿。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八條* * *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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