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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航空貨運物流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航空承運人和貨物托運人依法提供並完成民用航空器貨物運輸的協議。

航行

航空承運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運輸貨物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

郵件或貨物的企業法人。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

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因此,航空承運人只能是依法取得航空運輸許可並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包括合同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

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以個人名義與旅客、托運人或者與旅客、托運人的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人。所謂實際承運人,是指在締約承運人授權下的履行。

運輸全部或部分貨物的人。訂約承運人負責合同中約定的所有運輸,實際承運人負責其履行的運輸。

貨物托運人,是指與航空承運人訂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運輸特定貨物的當事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個人。

收貨人是指航空運輸合同中規定的貨物交付到約定地點後提取貨物的當事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或者托運人以外的第三人。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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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準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包含大量的格式條款,合同的格式和條款基本上都是由承運人根據法律、行業慣例和業務需要事先單方面制定的。

是的,國家應該對這些條款進行審查,不僅是為了保護航空運輸企業的利益,也是為了保護托運人的利益,體現了國家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監管和控制。因此,航空貨物運輸被合並

具有標準合同的性質。

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壹種雙重有償服務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雙方互有義務,其義務是對應的,體現了其雙重性,托運人需要為其接受的運輸服務付費,體現了其有償性。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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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具體實施

》的有關規定,當托運人采用航空運輸方式運輸貨物時,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應向承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並按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附上必要的有效文件。托運人應當對航空貨運單所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寫的航空運單被承運人接受,承運人填寫交貨運單後,航空貨物

運輸合同成立。

此外,托運人可以與承運人訂立租船運輸合同。當托運人要求空運貨物時,他應該填寫壹份包機申請表。承運人同意接受並簽署包機協議後,航空運輸合同成立。

托運貨物時,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壹式三份,連同貨物壹並交給承運人。標明“給承運人”的第壹份航空貨運單應由

托運人的簽名和蓋章;第二聯註明“交付給收貨人”,由承運人和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三聯由承運人在收到貨物後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承運人應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填寫。

航空貨運單有文字記載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由托運人代為填寫。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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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具備,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在空運提單上,註明了貨物的重量和英尺。

寸、包、包數的描述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除承運人和托運人當面核對並在航空貨運單上註明已核對或書寫了貨物外觀描述外,航空貨運

提單上對貨物數量、體積和狀況的描述不能構成對承運人不利的證據。

航空貨運單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航空貨運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出發地和目的地。

2.出發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國境內,如有壹個或多個約定經停地在中國境外,應至少註明壹個經停地。

3.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出發地或者約定的經停地之壹不在中國境內,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貨運單上寫明,並寫明相關聲明。

(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采用航空貨物運單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兩種書面形式。無論采用哪種形式,基本內容都是壹樣的。壹般來說,合同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三)租船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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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義務

1,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應當認真填寫航空運單,對運單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在運單上簽名或者蓋章。托運人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和需要向公安、檢疫等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附送有效證件。

2)托運人要求航空運輸貨物時,應先填寫包機申請書,並遵守民航主管部門關於包機運輸的規定。

3)托運人應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托運貨物。沒有統壹標準的,托運人應當按照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根據貨物的性質和攜帶航空器的條件進行包裝。如果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承運人有權拒絕裝運。

4)托運人必須在托運單上註明始發站、到達站、托運人單位、名稱和詳細地址,並標明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5)托運國家規定必須投保的貨物時,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對每公斤價值10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運輸相結合的賠償制度,托運人在托運時可以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6)托運貨物時,托運人應接受航空承運人檢查航空運單,必要時托運人還應接受承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7)托運貨物中不得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貨物和危險品。如發現托運人謊報貨物名稱,攜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8)對於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看管的托運貨物,托運人應派人護送。押運人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民航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當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九)托運貨物時,托運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費率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約定外,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在承運人簽發提單時壹次付清。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按照運單註明的地點,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付到到貨地點。如果貨物運錯了目的地,應免費運至貨運單中指定的目的地。逾期交付的,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2)承運人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憑提貨憑證及時到指定地點提貨。貨物從到貨通知發出的次日起免費保存3天。

3)自發出提貨通知次日起30日後仍未提貨的,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又過了30天,無人提貨或托運人未提出任何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根據運輸規則將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處理。對於易腐或者難以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以根據情況及時處理。

4)承運人應當按照運單交付貨物。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現丟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時,應與收貨人共同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提貨時,對貨物的狀態或重量沒有異議,並在提單上簽字,承運人就免除了運輸責任。

3.收貨人的義務

1)收貨人接到提貨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憑提貨憑證或其他有效單據提取貨物。逾期取出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

2)

托運貨物如有遺失,收貨人最遲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0天內提出異議。貨物延誤的,收貨人最遲應當自貨物交付或者處置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收貨人應

異議寫在運輸單據上或以另壹種書面形式提出。收貨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對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但承運人有欺詐行為的除外。

違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1,承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

貨物從承運時起至交付收貨人時止或按規定處理時止,如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應按。

提供補償;除上述情況外,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但是,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短缺、變質、汙染或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由於貨物本身的性質造成的變質、減少、損壞或者滅失;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差,但從外表看不出來;包裝完整,封口壹致,內件短小;貨物的合理損失;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失。

2)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實是承運人故意行為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合同管理機關對造成損失的部分處以10%至50%的罰款。

3)貨物到達目的地超過約定期限的,每超過1天,承運人支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得超過運費的50%。但是,由於氣象條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

4)免責條件。承運人對於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5)承運人應當對航空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不可能采取這些措施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六)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於索賠人或者其代理的權利人的過失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損失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2、托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簽訂包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後,承租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包退費,並承擔在此之前已經發生的調機等費用。

2)托運人未按規定支付運輸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航空貨運單上的說明、陳述不壹致、不正確或者不完整,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托運人對承運人或第三方因在托運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大件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而遭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收貨人的責任

1)因收貨人的過錯給承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收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收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貨,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倉儲費和其他應付費用。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請求賠償的,應當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賠償請求,應當在收到書面賠償請求後60日內處理。

航空運輸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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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發運後,托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或運回原站。托運人要求變更已經承運的貨物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請求、個人有效證明和托運人的貨運單復印件。需要改變運輸方式的貨物應該是壹張貨運單上填寫的所有貨物。

只要符合條件,航空承運人應及時處理托運人的變更要求;但是,托運人的變更請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運輸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拒絕。

承運人因國家下達的特殊任務或者氣象原因需要變更運輸方式時,應當及時與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協商。關於

如果不能執行托運人的指示,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並說明不能執行的原因。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收到的空運提單。

給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要求賠償。

貨物裝運前,如合同雙方協商同意,或任何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終止航空運輸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運輸費用;如果托運人提出終止合同,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支付給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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