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酒引發訴訟
2008年5月的壹天晚上,趙和他的朋友徐、周去壹家餐館吃飯。席間,徐、周等人不斷勸說趙。酒後,趙手腳酸軟,跪在桌子上大小便失禁。第二天,趙被發現死在招待所的房間裏。經法醫鑒定,趙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後,趙某家屬以徐某等人勸酒過量為由,將徐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2萬元。法院判決趙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趙某存在重大過錯,自行承擔50%的責任;徐等人承擔20%至5%不等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有些人的飲酒方式不好。不管對方情況如何,都要喝到底。隨著社會精神文明的提高,我們應該敬酒而不是勸酒。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壹個誤區,認為喝酒致死是自己的,與他人無關。有壹種民事責任,其條件之壹是有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每個人都知道喝酒有害健康。如果妳繼續勸說妳的飲酒朋友,妳會明知會有傷害而這樣做。對於其造成的損害,建議妳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判決趙某承擔50%的責任是合理的。徐某等人應當知道嚴重醉酒的後果,但仍勸趙某喝酒,且趙某醉酒後未采取措施對其進行救治,導致趙某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也應承擔壹定責任。
設宴招待客人。
2008年6月的壹天,田在賓館給女兒辦了生日宴。席間,田的朋友謝某在飯桌上喝得酩酊大醉,田某在賓館開了個房間讓謝某休息。當晚11: 40左右,田某到房間看了謝壹眼後離開。淩晨2點多,有人發現謝情況異常。田趕到房間後,撥打了急救中心的電話。當醫生趕到賓館時,謝已經死亡。經鑒定,謝某系酒精中毒致呼吸中樞麻痹死亡。壹怒之下,謝的親屬將酒店、田及同桌多名客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54.38+萬余元。法院裁定,雖然田沒有照顧和救助死者的法律義務,但人在醉酒後具有潛在的危險。作為邀請人,田應當知道,所以田應當給予謝適當的經濟補償。判令田賠償謝某親屬經濟損失1,000元,駁回謝某對賓館等的起訴。
律師提醒:大家既然坐在壹起,就應該有互相照顧的義務,尤其是謝昏迷的時候。作為宴會的組織者,田應該從頭到尾做好,以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情緒失控或者有失控的跡象,主人要註意醉酒的客人。因為,這個時候,酒席的召集人就有了壹個附隨義務——那就是照顧醉漢的義務。如果醉酒者發生意外,客人因為沒有盡到這種註意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因飲酒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飲酒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妳做到了以下四點,飲酒者將不承擔責任:
1,不要強行勸酒,無論什麽場合,什麽情況,對方什麽身體狀況,都不要勸酒,最好是隨意的;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有疾病或對方已明確表示對方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要喝酒或對方自願要喝酒的,要勸阻少喝,盡到提醒和關心的義務;
3.安全地運送醉酒者。對於醉酒者來說,清醒的飲酒者應該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會有危險。因此,清醒的飲酒者應該將醉酒者安全送達,以避免承擔責任;
4.及時制止酒駕。對於想開車離開的醉酒者,其他人要勸阻其不要開車。如果不勸阻,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已經盡到了勸阻義務,對方不聽勸阻,飲酒者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