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被害人補償是指國家對在壹定範圍內因刑事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給予壹定物質補償的方式。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的對象、範圍、原則、機構、補償程序等壹系列法律規定的總和,稱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從本質上講,對刑事被害人的補償是壹種社會救濟。社會救濟是指當人們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人們有權要求國家和社會向他們提供資金或財產援助,以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刑事被害人補償具有以下特征:補償對象的特定性;賠償的物質性,即賠償僅限於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對刑事被害人的賠償首先要窮盡附帶民事訴訟等刑事賠償手段;刑事被害人必須經過特定的賠償程序才能獲得賠償;賠償限額。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是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雖然這壹法律制度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但其思想基礎由來已久。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國家應當對犯罪被害人給予適當補償的理念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逐漸普及,因此許多國家都制定了關於被害人保護和被害人補償的法律。但是,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包括(1)國家責任論;(2)命運論;(3)社會保險理論;(4)四種社會福利理論。
第壹,國家責任理論。也就是說,國家有責任防止犯罪發生在公民身上。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國家與公民之間是壹種社會契約關系,“每個夥伴和他自己的壹切權利都轉移到整個集體”,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尋求壹種結合形式,使它能夠全力維護和保護每個夥伴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種結合,每壹個與整體相統壹的個體都只是服從於他自己的個體,仍然是壹如既往的自由。”根據這種國家與公民簽訂的“社會契約”,當國家不履行義務時,刑事被害人有權要求國家對其犯罪造成的損失負責。洛克解釋說,“人們聯合起來成為壹個國家並處於政府統治之下的偉大和主要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很多缺陷。“由於國家壟斷了以暴力鎮壓和懲罰犯罪的權力,壹般不允許公民每天攜帶武器,以防備犯罪分子的襲擊。因此,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如果國家無能、疏忽或者根本無法預防犯罪,國家不允許動用私刑,那麽當受害人無法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時,國家自然應該賠償其損失。
第二,命運論。它認為犯罪是任何社會都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被害人是因為某次機會而遭受犯罪行為的不幸者,沒有理由讓被害人獨自承擔這種不幸。也就是說,只要有犯罪,總會有人成為它的受害者,而受害者是在正常生活中遇到壹定的機會和社會條件才被殺害的不幸者。正是他們的謀殺拯救了其他社會成員免遭殺害,也給其他社會成員帶來了和平。所以社會上沒被打死的幸運兒應該分擔壹部分倒黴的人的損失,也就是應該給受害者壹些補償。
第三,社會保險理論。該理論認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是壹種附加的社會保險。各種社會保險的目的是使人們能夠應對威脅其生活穩定和安全的意外事件。公民受刑事侵害的問題,也應該算是社會保險幫助的意外之壹。社會保險的所有費用都是從國家的稅收中拿出來的,公民作為納稅人,如果受到侵害後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賠償,就應該由國家進行賠償。
第四,社會福利理論。它認為社會應該對每個成員都負有責任,即社會應該通過良好的社會政策來改善和關心每個社會成員的生活,為他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條件。因此,如果壹些社會成員因犯罪行為致殘或死亡,並帶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當他們生活貧困或無人贍養時,社會應給予救濟和援助。
無論上述觀點是什麽,它們的共同點都是國家、社會和公民應該關心和愛護受害者,對他們的損害進行賠償。但從上述觀點的比較來看,筆者認為以社會福利理論作為我國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的理論基礎更為合適。因為如果把國家賠償視為壹種社會福利,就不存在國家是否應該賠償的問題。此外,我國已經對貧困人口進行了社會救濟,因此以社會福利理論作為國家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最為合適。
三。建立和實施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
1,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了資金保障。國家賠償制度是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給予經濟補償的制度,充裕的資金是賠償制度正常運行的基礎。因此,賠償資金的來源和落實是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關鍵因素。改革開放20年來,中國經濟持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國家財政收入以高於經濟增長的速度逐年增長。國家已經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完全有能力建立這壹制度。
2.公民意識的提高為建立和實施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提供了公眾支持。無論從保護人權的角度,還是從與國際規則接軌的角度,賠償都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應該說,無論從社會福利、國家責任還是基本人權保障的角度,國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理論依據都是充分的。
我國目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設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專項基金,該基金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渠道獲得:(1)政府財政撥款;也就是說,政府將刑事被害人補償項目納入年度財稅預算,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但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需要賠償的受害者人數眾多,財政負擔沈重,將資金來源全部推至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層面並不可行。所以可以考慮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掛牌,* * *共擔,縣級設立受害者賠償基金。(2)將部分罰款收入註入基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各級法院繳納的罰款數額,註入壹定比例的被害人補償基金。(3)社會各界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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