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目前政府對磨店、大圩、撮鎮、店埠、上排的城中村、棚戶區改造,以及合肥市的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壹般給予以下補償政策,即使拆遷範圍屬於城市規劃區。下面討論屬於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1)計算有效面積
根據《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人均有效面積最高為60平方米,計算有效面積後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但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農村房屋建築許可證的除外。
比如自有房屋面積300平米,家裏三口人,有效面積180平米。
(二)貨幣補償的選擇
1.根據《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采用該區域房地產市場基準價格×有效面積進行補償。
2.部分地區房屋實際面積×800元/平方米至1,000元/平方米左右,實行貨幣補償。
(三)住房安置的選擇
1,人均30平方米予以安置,超過的有效面積實行貨幣補償。可以按照800元/m2申請追加購買,追加購買面積為人均建築面積15m2。
比如自有房屋面積300平米,家裏三口人,有效面積180平米。可以獲得90平米的住房安置,最多可以購買45平米,剩下的90平米給予貨幣補償。
2.法律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目前,合肥市各區下轄鄉鎮基本納入城市規劃區。只要屬於城市規劃區,就不適用上述《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即按照房屋實際面積而非人口進行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
(壹)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為準,不以人口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不予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
(2)可以選擇按照房屋價值進行貨幣補償——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房屋的市場價格。
比如自有房屋面積300平米,家裏三口人,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6000元/平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貨幣補償最高可按300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計算,不考慮家庭有幾口人。
(3)妳可以根據房子的價值選擇交換產權——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第三,律師提示
根據筆者辦理拆遷案件的經驗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對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完全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補償政策進行補償。
但實際操作中,往往拆遷辦的工作人員會不斷遊說,說現在簽協議就能獲得額外的獎勵。如果他們錯過了時間,不僅沒有獎勵,房子還會被拆甚至賠償。
因此,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在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下,選擇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拆遷的維權是有期限的,超過起訴期限,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詳見《房屋拆遷補償起訴有期限》壹文。
四。引用的法律依據和規範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不予安置和補償。房屋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3、《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七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實際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內並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在其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項目中已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
第八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分別按下列情況計算有效面積:
(壹)被征收房屋面積大於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計算有效面積。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農房建設許可證》等合法證照,且許可面積大於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按許可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60平方米、高於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實際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3)被征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200元/平方米計算申請補足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後的有效面積。但因擅自交易等原因導致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30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計算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積後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
第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後,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剩余有效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成本給予補償。因交易等原因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的,按照交易後剩余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後,被征收人可按800元/m2申請追加購買,追加購買面積為人均建築面積15 m2。
第十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相應安置房所在區域的房地產市場基準價格乘以待安置面積予以補償。安置面積按本辦法第九條結算(含人均可購買建築面積15平方米)。
第十壹條與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相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安置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並依法收養的子女;
(2)曾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民;
(三)曾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和服刑人員;
(四)符合住房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尚未生育的孕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