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如果被投資的國有企業是壹級國有企業(即股東是國資委),對外投資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的,無需另行審批。投資項目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由擬投資的國有企業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單獨審批。如果被投資的國有企業是二級以下的國有企業(即股東是國有企業),其對外投資計劃壹般必須得到其上級公司的批準。科創公司的投資方為市工業區管理服務中心,因此收購方案(計劃)需提交市工業區管理服務中心審批。
32號令全文解讀?
為規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制定國資委令(SASAC)第32號。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認識SASAC 32號令,以下內容為SASAC 32號令權威解讀。
國資委32號令權威解讀,從五個方面進行闡述。
壹.定義
1,國有企業:
政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100%的國有獨資企業。
2.國有控股企業:
(1)第1條所列國有企業,該類國有企業的投資者單獨或者共同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壹方為第壹大股東。
(2)第1條所列國有企業(不含該類國有企業的出資人)和第2條所列國有控股企業(1)對外投資,並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3、國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1條所列國有企業和第二條所列兩類控股企業,其中目標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國有企業為第壹大股東,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協議能夠實際控制的。
註:在持股比例低於50%的情況下,國有企業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是實際控制的:(1)第壹大股東,(2)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協議、董事會決議等企業決策文件能夠實際控制的企業。
二、上述企業的下列行為屬於本辦法的管理範疇。
1.產權轉讓:第壹條所述三類企業的所有外商投資產權(無論內資還是外資,無論控股與否)的轉讓必須符合本規定。
2.增資:第壹條三類企業的增資行為需要符合這些規定。第壹條三類企業投資的企業增資是否需要按照本規定執行,取決於所投資的境外企業是否符合第壹條三類條件。
3.資產轉讓:第壹條第三類企業持有的資產轉讓(指企業壹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不動產、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不論資產的所在地和形式,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產權轉讓
1,審批權限
(1)各級國資委負責審批所出資企業,劃轉後不再由國家控制的,報同級政府審批(第七條);
(二)SASAC出資企業應當制定下屬子公司審批規定,對主營業務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公司,股東應當將產權轉讓情況報股東所在地同級SASAC審批(第八條)。
註:下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是否需要報SASAC取決於其上級單位制定的審批管理規定,不需要報SASAC審批。
(3)轉讓方有壹家以上國有企業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壹家報批;持股比例相同的,由股東協商確定(第九條)。
2、重要程序和事項
(1)必須從“企業發展戰略”的角度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第十條)。
(2)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第十條)。
(三)債權債務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4)審計,是指對目標企業近期進行審計,而不僅僅是對參股進行審計以獲取目標企業最新年度審計報告(第十壹條)。
(五)根據評估結果評估確定轉讓基價(第十二條)。
(6)產權市場掛牌交易時,正式披露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如果不涉及目標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可以選擇是否進行預披露。涉及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轉讓的,轉讓方須在轉讓獲批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進行預披露,預披露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第十三條)。
(7)原則上不設定受讓方的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設置有明確指向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項目,並在公開前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未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第十四條)。
註:SASAC不必答復,企業應根據時限自行判斷。
(八)首次正式披露的交易底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第十七條)。在披露期(公示期)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後,應延期或重新進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條)。降低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的重新披露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90%時,應當經批準轉讓的單位書面同意(第十八條)。
註:刪除了只有在兩次交易後才能降價的規定。降價幅度低於評估結果10%的,無需再次申請審批。
(9)首次正式披露後12個月內未征集到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審計、評估並披露(第十九條)。
(10)招標方式:拍賣、招標、網上競價等招標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條)。
(11)涉及上市公司的,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轉讓規定;涉及資質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外國投資者的,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相關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條)
(12)付款期限:原則上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付款,如屬分期付款的例外,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於總價款的30%;剩余資金應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延期支付期間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支付期限不超過1年(第二十八條)。
註:壹次性付款是正常的,但分期付款是例外。應支付利息並同時提供擔保。
(13)交易憑證的簽發:付款後簽發(第三十條)。
註:原規定您可以選擇發行交易憑證的時間,現已更改。
3.非公開轉讓(第三十壹條)
(1)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企業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需要轉讓企業產權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
(二)同壹國家出資企業與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內部重組整合發生產權轉讓的,國家出資企業經審議決定,可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註:非公開轉讓審批需提供法律意見。
4.在非公開轉讓的情況下,轉讓價格可以直接用最新的審計報告確定,無需評估(第三十二條)。
(1)在同壹國家出資的企業內部進行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的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公司;
(2)同壹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子公司。
第四,增資
1,審批權限
(1)各級國資委負責審批所出資企業,增資後國家不再控股的,報同級政府審批(第三十四條)。
(二)SASAC投資企業決定對其子公司增資,對主營業務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公司增資,由股東報所在地同級SASAC批準(第三十五條)。
註:除特殊情況外,下級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只能由直接股東批準,無需向SASAC申報。
(3)增資方股東為多家國有企業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壹家辦理審批手續;持股比例相同的,由股東協商確定(第三十五條)。
2、重要程序和事項
(1)可行性研究(經證明符合發展戰略),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的數額、用途、條件、選擇標準和選擇方式(第三十七條)。
(2)審計與評估:在下列情況下,可根據最新的審計報告確定增資金額和股份比例(第三十八條):
a .增資企業的原股東按相同比例增資;
B.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國家出資企業增資;
C.國有控股或實際國有控股企業對其全資子公司增資;
d .增資企業和出資人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獨資企業。
(3)增資企業應向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征集投資者,掛牌期不少於40個工作日(第三十九條)。
(4)征集若幹投資人,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綜合評估等方式,選擇若幹輪投資人。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結合意向投資者的條件和報價,審議選擇投資者(第四十二條)。
註:決策權在企業的董事會或股東會。這裏的操作更靈活,不只是價格最高的那家。
(5)投資者的非貨幣增資應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確認投資者的出資額(第四十三條)。
(6)增資協議簽署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證明(第四十四條)。
註:與產權轉讓不同,不需要壹次性繳納增資款,增資到位時間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並且交易憑證在支付後可能無法出具,轉讓方可以確定交易憑證的出具時間。
3.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經同級國資機構批準,第四十五條)
(1)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特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增資;
(2)因國家出資企業需要與特定投資者建立戰略夥伴關系或利益壹致,投資者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公司增資。
註:申請非公開協議增資時需提供法律意見書。
4.可以通過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況(只能由國有企業股東審議後決定,第四十六條)
(1)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制和實際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參與增資;
(二)將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註:申請非公開協議增資時需提供法律意見書。
動詞 (verb的縮寫)資產轉讓
1,審批權限
(1)企業內部決策後,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國有企業與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之間確需以非公開方式轉讓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者特定行業資產的,轉讓方應當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批。(第四十八條)
(二)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標的種類、限額、決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由國家出資企業自行規定,並報同級國資部門備案。(第四十九條)
2、重要程序和事項
(1)公告期(第五十條):
A.底價高於654.38+0萬元、低於654.38+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不少於654.38+00個工作日;
b、底價高於654.38+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
(2)工作流程:參照《企業產權轉讓辦法》的規定(第五十條)。
(3)除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外,不得對受讓方附加任何條件(第五十壹條)。
(4)交易價格原則上應壹次付清(第52條)。
央企控股民企需要走哪些程序?
國企控股私企的程序是:
1.對外投資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的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之外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單項審批;
2、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按照程序備案的企業股份。
3.根據公司章程,企業內部程序由董事會和法律合規部審查,並根據出資人向上級企業或SASAC報告。如果非主業投資需要投資方批準,最好進場交易。如果沒有,也應該對私營企業進行評估。
國企員工持股指導細則?
壹、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壹)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職工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2)基本原則:壹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壹步規範企業管理層持股和投資行為,妥善解決職工持股和投資存在的問題。二是規範運營,加強管理。引入員工持股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規定;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國有企業利益通過不正當行為向員工持股和投資的企業輸送。三是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活力。員工持股要有利於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有效轉換經營機制;落實職工參與改制的民主權利,尊重和維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規範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員工持股行為
(3)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本引進等因素。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改制,鼓勵輔助企業職工在改制企業中持有股權,但不允許國有企業主業職工在輔助企業中持有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重點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選擇最佳投資者,員工持股不宜處於控股地位。在國有大型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改制中,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或對企業長遠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準可探索多種方式獲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者還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在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組應當符合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
(四)嚴格控制員工持股企業範圍。員工持股原則僅限於持有企業的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的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以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必要時還可以持有上壹級改制企業的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集團公司出資的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股權。科研、設計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必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作為子企業國有股東代表。
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的國有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應在本意見下發後1年內轉讓股份或辭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職前,不得對其參股企業增加投資。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必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規範員工持股形式。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引入員工持股,也可以探索其他規範的員工持股形式。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守信、自擔風險的原則,依法享有出資人的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員工的投資活動。
(六)明確職工股份轉讓的要求。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準企業改制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職工持股的管理和流通,並在改制企業章程中作出規定。
(七)規範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貸款或預付款,不得提供擔保、抵押、質押、貼現等。以國有產權或資產為標的的職工融資;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貸款或幫助融資。利用工效掛鉤的平衡和歷史上百元產值的工資含量,規範以全體職工名義形成的集體股權現象。
三、規範國有企業職工向關聯企業投資的行為
(八)關聯企業是指與國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業務關系,無國有股的企業。嚴格限制員工對關聯企業的投資;禁止職工向提供燃料、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及配件、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企業有其他業務聯系的企業投資;禁止員工向與本企業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投資。
在上述不得投資企業中投資的國有企業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應在本意見下發後1年內轉讓股份或辭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公司辭職前,不得增加對其投資企業的投資。在上述不得投資企業投資的其他員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股份。
四、規範國有企業與員工持股和投資企業的關系。
(九)國有企業剝離部分業務、通過資產重組設立新公司需要引入員工持股的,新公司不得從事與該國有企業同類的業務;新公司從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三分之壹。通過主輔產業重組設立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國有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經營單位,不得定向采購或者接受職工出資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產品和服務價格應當公允。當國有企業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產和服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對職工投資企業,應參照資產評估價格或公允價格確定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不得無償提供。不得向職工投資的企業提供屬於本企業的商機。
國有企業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的關聯交易的類型、定價、數量和資金總額。
(十壹)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在職工或者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6個月內辭去兼職職務。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和投資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嚴格執行企業改制審批制度。國有企業改制中引入員工持股,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經集團公司批準引入員工持股的企業改制,由集團公司在改制完成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
(十三)國有企業是規範員工持股和投資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的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規範企業改制,加強內部管理,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對本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意見要求的,要立即制止和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是什麽單位?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的簡稱
國資辦主要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規則,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和國有企業財務報表備案,協助市國資辦開展日常工作。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外國名字
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辦公室
歸屬組織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