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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撤銷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是合同解除的五大法定事由。1.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合同壹方或雙方對合同的重要事項有誤解,造成重大損失或與合同目的背道而馳。合同當事人可能對合同的名稱、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格、性能、違約等內容產生誤解。誤解不是由於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是由於誤解人自身的粗心、缺乏經驗或信息不足。不是所有對合同的誤解都可以撤銷,只有重大誤解才可以撤銷。如何判斷誤解具有顯著性?實踐中有兩個指標:壹是看損失,因誤解直接導致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誤解。損失是指成本損失,不包括利潤損失和合理損失;二是看目的,即訂立合同的初衷和合理期待。誤解嚴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仍屬重大誤解。重大誤解通常包括以下幾類: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比如我們把租誤認為賣,把借誤認為給等等。現實中需要區分虛假合同和重大誤解。前者是雙方相互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如所謂合作開發或合資經營實際上是企業之間的借款的合同。重大誤解不存在串通,即使雙方有相同的誤解,如外方提供技術要求和訂單,交付國內工廠生產的加工合同關系,往往被誤寫成產品購銷合同。2.對合同標的的誤解。除合同性質外,對合同對象的誤解壹般構成重大誤解,如將甲方誤認為乙方,與其簽訂合同。在代理關系中,要註意重大誤解與表見代理的區別。如果誤會是我們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可以撤銷。如果是因為存在空白代理合同的事實,可以合理地認為存在代理,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3.對合同內容的誤解。對合同內容的誤解比較復雜,對標的物的誤解壹般構成重大誤解,如把大豆當大豆賣;對價格、數量、質量等的誤解。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商品價格錯誤且與真實價格相差較大,購買的生產線無法生產所需產品等。,構成重大誤解。但對合同相關內容約定不明確,雙方有不同理解的,壹般會根據約定進行補充或依法解釋,不能認定為重大誤解。二、顯失公平,壹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無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平等補償的原則,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明顯不公平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根據合同訂立時的情況,是否顯失公平應以合同訂立時為標準,而不是起訴時或損失時。例如,在壹份鐵礦石購銷合同中,約定價格較高,但交割時國際鐵礦石價格大幅下跌。雖然按原價銷售明顯違反等價賠償,但不能以明顯不公平為由解除合同。2.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權利義務不對等,是指壹方承擔更多的義務,享受很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很大的損失,而另壹方以較小的成本獲得很大的收益,但稍有不平衡並不構成公平。由於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問題,因此不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問題,這說明公平適用於有償和雙邊合同,而不適用於無償合同。3.這裏的合同談判地位不對等是指合同談判的地位不對等,程序不公平導致的利益失衡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予以糾正。顯失公平是指在訂立合同時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壹:——壹方當事人的優勢地位。即壹方利用其在經濟、技術和市場上的優勢地位,使另壹方難以拒絕明顯不利的合同條款。相應的,明顯不公平的制度應該側重於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比如消費者,商人應該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壹方缺乏經驗或魯莽,即壹方缺乏壹般生活或交易經驗,不當接受明顯不利的合同條款。然而,對於從事商業活動的各方來說,市場既有機會也有風險。法律上不支持任何壹方以無經驗、無技術或不了解市場情況為借口隨意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合同結果,屬於商業風險,不構成公平。比如,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投資金額和價格雖然與當時的市場情況不同,但差別不大,或者合同履行的結果並非合同簽訂時無法預料,而是由於管理不善、管理不當或當事人判斷失誤造成的。如果壹方以缺乏經驗和不了解市場情況為由提出變更合同,將不予支持。4.占優勢的壹方利用其優勢地位簽訂合同。占優勢的壹方必須有利用其優勢地位的意圖。這種利用別人弱點的心理和行為,已經背離了誠實信用。如果受損失的壹方沒有指出對方有這樣的意圖,單方面強調自己經驗不足、粗心大意,不足以構成顯失公平。為了說明“利用優勢地位”在認定明顯不公平中的重要作用,我們舉例說明,在訂單背面經常可以看到“買方可以在延遲交貨的任何時候終止合同或者降價50%”的條款。這份協議是否明顯不公平?這個要看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如果發生在具體交易中,雙方議價能力不對等,這樣的“隨時終止條款”很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例如,生產極其過時且不適合轉售的女裝,而買方在行業中的壟斷地位使其能夠施加某些限制性條款,構成了明顯的不公平。又如,在限制責任的條款中,壹方有較強的定價權,在訂立合同時有義務主動告知對方限制其權利的條款,但未能做到,因此該條款構成公平。顯公平是指在訂立合同時,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明顯不公平。目前也常見商家通過仲裁條款限制自己訴權的例子。比如在電腦銷售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必須提交異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但仲裁費過高,幾乎相當於消費者購買的電腦價值,確實讓普通消費者無法選擇仲裁,而根據合同,消費者沒有其他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恰恰是仲裁條款的公平性。3.脅迫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通過威脅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直接實施損害,與對方訂立合同,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脅迫有兩種形式:1,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直接造成對方人身或財產損害,強迫對方簽訂合同。這種傷害可以是對身體的直接傷害,比如毆打對方;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直接傷害,比如造謠中傷。2.威脅,就是威脅會發生的傷害讓別人害怕。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這種傷害必須嚴重到讓被脅迫者感到恐懼。如果壹方作出的損害威脅根本不存在,沒有依據,或者被脅迫方根本不會相信,則不構成脅迫。威脅必須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壹方有正當理由對另壹方施加壓力,比如指出不按時履行合同就要起訴,不構成脅迫。脅迫分為人身脅迫和財產脅迫。當壹方為了拿回被對方限制的財物而被迫屈從於非法勒索,同意對方的條件時,就構成了財產脅迫。財產強制的先例有:承運人通過拒絕交付貨物,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以外的費用;贖回抵押物時,典當行以拒絕歸還抵押物相威脅,並索要額外利息;為了通過海關,妳必須支付過路費等等。以脅迫為由要求取消合同,必須是脅迫確實對被脅迫者產生了影響。如果被脅迫人不為對方的威脅所動,不與對方簽訂合同,或者以其他原因代替對方的脅迫簽訂合同,則不構成脅迫。四、乘對方危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對方危機。其特點是壹方所面臨的經濟、精神、道德或情感壓力,使其無法作出正常的判斷,故又稱為不當影響。如果不當利用他人的精神衰弱、迫切需求或利用其苦惱,與其協商簽訂合同,比如出租車司機為救急需要租車的危重病人,索要10倍車價。不當影響必須達到幹擾判斷的程度,才能構成占人便宜的危險。它是壹方施加不當壓力和另壹方過度脆弱的結合。合同談判時機不當,合同簽訂地點不當,不斷催促簽訂合同,反復強調拖延的後果,沒有時間咨詢律師和財務顧問,都是準備不當的表現形式。現實中,因為經濟壓力被迫接受不利條件是常有的事。比如工作完成後,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口頭約定支付報酬,並聲稱要麽接受減少的報酬,要麽壹無所獲。該雇員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所以他必須接受減少的薪酬,並出具收據證明債務已經結清。五、欺詐所謂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欺騙對方,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並與之訂立合同。欺詐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相關情況是虛假的,會誤導對方,仍然主動欺騙或者隱瞞事實。在實踐中,欺詐有兩種形式:虛假陳述和故意隱瞞。故意說虛假信息就是虛假陳述,比如說劣質產品就是優質產品;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有向對方告知事實真相的義務而故意不告知。欺詐有很多種,例如,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的商品說明,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國外簽訂合同騙取定金或貨款。不及物動詞註意事項1。選擇更改或取消。如果壹方僅起訴要求變更合同,法院不應判決解除合同。那麽如何選擇取消或更改呢?在我們不太確定的情況下,我們建議最好都提出來,讓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以免失去回旋余地。2.取消權被取消。法律規定的撤銷權期限為1年。1年後提起訴訟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這個1年是壹個固定期限,沒有中斷和中止,不能申請延期。此外,如果撤銷權是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的,則撤銷權消滅。對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口頭表示,也可以是書面表示,也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作出,如自願履行合同、要求對方履行、起訴違約而不是解除合同等,都視為對撤銷權的放棄。放棄解除權後,合同繼續有效,今後不允許以原則為由要求解除合同。3.保留條款。合同被法院依法撤銷後,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選擇管轄法院、選擇檢驗鑒定機構、法律適用等四項條款仍然有效,賠償等善後事宜仍須按相關約定進行。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我國破產法中破產撤銷權的目的是恢復因破產人處置不當而產生的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保障所有債權人獲得公平的賠償。破產法第31條和第32條詳細規定了行使破產撤銷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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