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有違反國家環境保護規定汙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並且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中國,有許多關於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行為人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事實。
這裏所說的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有人因為環境汙染而生病死亡,農作物因為環境汙染而歉收或絕收。
3.環境汙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就意味著相關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實施的環境汙染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是原因,對事實的損害是結果。只有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才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的必備要件的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註意義務,即使造成了損害,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壹旦造成他人損害,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罪,否則應當承擔責任。即使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結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是無辜的,行為人仍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不能隨意使用,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主要情況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並造成損害、環境汙染和飼養動物(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產品不合格。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證明自己有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發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理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前兩個原則不適用,即當事人沒有過錯,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不存在無過錯法定責任。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三。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免責
雖然對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壹般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例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免除汙染者的賠償責任:
(1)戰爭行為;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的過失或者其他過失行為。綜上所述,環境侵權責任屬於特殊侵權,壹般承擔無過錯原則。
法律客觀性:
壹、什麽是環境汙染侵權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環境汙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使環境的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發生不利變化,從而影響人體健康和生存,影響生物的生存和發展的現象。《侵權責任法》所稱的環境汙染,既包括對生活環境的汙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汙染。因汙染者的行為造成汙染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作為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環境汙染責任的特殊性在於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存在損害事實,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汙染者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因環境汙染發生糾紛的,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汙染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我國現行環境法和司法解釋對環境汙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作出了規定。比如《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汙染造成損害的訴訟,汙染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以下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 "由於環境汙染損害壹般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和廣泛性,環境汙染損害過程復雜,有些環境汙染損害涉及物理、化學、生物、地理、醫學等壹系列專業知識,甚至還涉及壹些高科技知識。而且在確定因果關系時,往往會出現多因多果的現象。正是由於環境汙染侵權的特殊性,環境汙染的因果關系非常復雜。因此,在發生環境汙染糾紛時,對於法律規定自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汙染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迄今為止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三。環境侵權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汙染者的責任大小。“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可能出現向壹個汙染者排放汙染物的行為,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凈能力。當汙染環境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時,根據汙染物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多個汙染者對受害人的責任,對汙染者相對公平合理。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汙染者有權向第三方追償。“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汙染者和被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該條規定的是,如果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如何承擔責任。該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汙染者或者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壹般情況下,汙染者的賠償能力強於第三方。規定汙染者先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被侵權方。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強於汙染者的情況下,應賦予被侵權人選擇賠償對象的權利,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或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