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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答刑法中關於因果關系的問題!

壹些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規律的關系,對定罪和量刑有價值。有學者認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另有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存在於刑法中。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事實因果關系,又是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壹。不同的觀點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關系。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

(1)刑法中的因果關系首先是壹種聯系。根據馬列主義的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系是普遍的,事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其他事物相互聯系的。

(2)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評價,自然力或動物力即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受到刑法的懲罰。

刑法因果關系

(3)壹個人的行為只有在主觀上有罪過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他就不能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自然也不能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系要考慮各種事實條件,但只要壹個人的行為在刑法上被認定為原因,就必然存在主觀罪過。除了上述觀點,是否可以從其他角度觀察刑法因果關系?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從其他角度看刑法因果關系,首先要考察刑法因果關系的功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關系要解決的問題。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要解決兩個問題,壹是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二是判斷因果關系對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重要。刑法因果關系有兩個功能。壹個是定罪的判斷功能,即根據刑法的因果關系,誰該被定罪,即判斷犯罪主體。二是量刑的功能,即如何讓每個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這兩個功能與上述兩個待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當然,定罪和量刑不能割裂開來,而應該是緊密聯系的。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壹定的危害結果。如果這種事實聯系(包括事實的因果關系)被刑法認定為具有刑法意義,即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比如行為人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並不是說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因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其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在量刑上,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決定了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是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行為人A故意持刀傷害某B進行殺人,B受傷住院,恰逢醫生C與B舊怨未了,他故意不幫忙,導致B死亡。在這種情況下,A和C的行為自然構成犯罪,但如何定罪量刑取決於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日本學者野村認為,由於刑法以人的行為為調整對象,所以人的行為與結果(外在變化)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成了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種場合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肯定,即結果歸於行為,於是包括結果在內的廣義行為被作為評價對象,進入刑法的世界(刑法評價對象的確定功能)。也就是說,刑法因果關系是人們從外界的變化中發現作為刑法評價對象的人的行為時,幫助人們的壹種思維方式。

事實的因果關系,如上所述,是壹種客觀的、自然的聯系。刑法因果關系是主觀的。先說刑法的目的,因為因果關系具有刑法的意義和它的重要功能,所以不能脫離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籠統地說,總有保護社會生活利益的東西。刑法的功能或任務也具有保護社會的意義。主要法益理論家認為,刑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保護法益。因此,當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脅時,刑法自然會介入社會的個人生活,探討行為人與法益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對行為人定罪量刑。中國《刑法》第2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衛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衛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衛公民的人身權、民主權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經濟秩序,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同壹切犯罪行為進行鬥爭,給予刑罰。因此,如果對上述保護對象存在侵權行為,刑法就會做出反應。但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些人的行為也有自然力和動物力,後者由於是人類無法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是不可罰的;然而,前者應區別對待。在客觀事實上,人的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但在刑法意義上,不是這壹事實的原因,也不是刑法的原因。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罪過,即使造成了嚴重危害結果,也不能定罪量刑。因此,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同於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比如在間接正犯的情況下,比如行為人驅趕動物傷害他人。這裏,在客觀事實上,他人受到傷害的結果是由於動物的攻擊,這種危害結果與動物的攻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刑法不承認這種因果關系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與動物襲擊、他人傷害結果之間存在壹定的事實聯系,且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罪,因此,根據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判定行為人具有刑法因果關系,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有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首先是客觀世界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在哲學上基本表現為外因與結果之間的關系。[8]應當承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以事實聯系(包括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的,但不是事實聯系本身,也不是事實因果關系本身。事實因果關系只是事實聯系的壹種,事實聯系的範圍更廣,包括壹定的條件。刑法因果關系與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密切相關,具有壹定的主觀性。事實的聯系和事實的因果關系是客觀聯系。在客觀事實中,人的行為可以成為社會生活利益受侵害的原因,但在刑法中,刑法因果關系不同於事實因果關系。有些人的行為有主觀罪過,有些人沒有主觀罪過。前者自然有刑法意義,後者沒有。出於保護的目的,刑法壹旦認定社會生活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就必須按照壹定的標準,在眾多造成危害結果的事實聯系中,找出具有刑事意義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壹種判斷或判斷。所謂判斷,是指壹定的認知主體基於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在已知的客觀材料的基礎上,運用抽象思維方法對事物或現象的確定。刑法有自己的目的、任務和功能,有壹定的價值取向,並以此為出發點來判斷人的行為和在社會上的危害結果。現實中,先有危害結果,再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認定案件,梳理各種事實聯系,判斷什麽樣的行為應該對這種危害結果負責,如何負責,壹般是壹個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判斷的主體是立法者,執行者是法官,客體是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事實的因果關系是壹種認識,是客觀的,不能主觀判斷。但是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是純粹主觀的,它是建立在壹定的事實聯系之上的。事實的因果關系也是基於壹定的事實聯系,這種事實聯系本身就是事實聯系。早期民法體系中的條件論,即在理論上承認壹切行為都可以是結果發生的條件,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即事實聯系是因果關系的基礎,甚至沒有刑法意義的事實聯系才是刑法因果關系。後來關於原因,要從事實聯系中選擇壹定的原因作為刑法原因,自然要考慮事實的因果關系。後來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表明,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是壹種判斷理論。等價因果關系理論以條件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認為結果通常由其行為經歷,即僅限於被認為“等價”的場合,並肯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等同”的判斷是壹個關鍵問題。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有主觀相當因果關系、客觀相當因果關系和折衷相當因果關系。主觀性理論認為,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性,即行為人能否認識到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等價性;另壹方面,客觀論以社會普通人的經驗考察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等價性;妥協理論將兩者結合起來,平衡社會和個人的權利,既不強迫個人,也不損害社會的利益。而所謂的對等也是壹個判斷的問題。折衷因果關系是立法者和法官基於社會普通人的經驗和個人的特殊情況而做出的壹種行為判斷。日本刑法學者野村認為有相當大的因果關系,即在普通人的經驗中,通常認為會發生這樣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把它當做壹個刻板印象的判斷,在構成要素的適當性這個層面上來討論。在這壹點上,相當的因果關系與刑法對構成要件的評價有關。

疫病因果關系也說明刑法因果關系是壹種帶有壹定價值取向的判斷。所謂疫病因果關系,是因為在工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因果關系往往難以確定。但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發展了,就會因為沒有被科學的自然規律充分認識而在刑法上被否定,絕大多數公害犯罪都無法認定,無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提出了流行病學的因果關系。因為很難找出事實的聯系,但又不能違背刑法的目的,所以在工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人們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仍然是基於壹定的經驗。這壹理論已被壹些國家的司法實踐所采用,甚至在英美國家也有采用嚴格責任理論的案例,將壹些對特定行為的壹個或多個要件不要求故意、輕率甚至過失的犯罪稱為嚴格責任犯罪。嚴格責任犯罪區別於普通事故,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即使沒有主觀罪過,也與刑法的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的目的是非常清楚和明顯的。

刑法因果關系與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有關,因而有自己的主觀判斷。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受刑法目的的調整。某種行為與刑法的危害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必須以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主觀判斷為依據。這種判斷是基於壹定的客觀事實聯系,包括事實因果關系。比如故意殺人罪,醫生故意註射毒藥導致病人死亡,作為壹種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醫生故意殺人,在病人求助時拒絕幫助,導致病人死亡。前者以行為人的作為和危害結果為犯罪因果關系,後者以行為人的不作為、危害結果和行為人的義務為犯罪因果關系。在這裏,行為人的不作為與患者的死亡結果沒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只是因為義務的存在而有事實上的聯系,但也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是,在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時,事實因果關系是刑法因果關系的物質前提。只要壹個行為與危害結果有邏輯上的關聯,就應該作為事實原因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的候選對象,無論大小遠近,這裏不能區分原因和條件,從而將壹些必要條件排除在這個範圍之外。甚至考慮某些事實聯系的存在,避免不合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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