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捐獻器官的獲取
第四條捐獻器官的獲取應當在捐獻者死亡後進行。
第五條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統壹領導下,設立壹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生、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醫生、重癥醫學科醫生和護士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捐獻器官的獲取必須由OPO根據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進行。OPO的相關管理規範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另行制定。
第六條OPO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其服務範圍內的潛在獻血者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二)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與捐獻者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簡稱近親屬)簽署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人體器官捐獻法律文書;
(三)維護器官捐獻功能;
(四)將潛在捐獻者、捐獻者及其捐獻器官的臨床資料和法律文件輸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享用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器官分配系統);
(五)利用器官分配系統啟動捐獻器官自動分配;
(六)獲取、保存、運輸捐獻器官,並與獲取器官的人體器官移植等待人(以下簡稱等待人)所在醫院(以下簡稱移植醫院)確認捐獻器官的交接;
(七)按照倫理原則對捐獻者遺體進行醫療處理,並參與緬懷和慰問工作;
(八)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贈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其合法權益;
(九)組織其服務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相關醫務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協助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進行培訓和考核,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
(十)向公眾提供人體器官捐獻知識的普及、教育和宣傳。
第七條OPO必須建立具有特殊技能和資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制定識別和篩選潛在捐獻者的醫學標準,建立人體捐獻器官獲取的標準技術規範,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確保器官獲取質量。
第八條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有效的執業醫師證書,具有兩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並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的執業醫師;
(2)具有護理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具有兩年以上臨床護理經驗,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護理活動的註冊護士。
第九條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服務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相關醫務人員進行人體器官捐獻專業教育和培訓;
(2)尋找和確定潛在供體,收集臨床信息,並協助OPO的醫學專家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三)向捐獻者及其近親屬解釋人體器官捐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捐獻流程,代表OPO與捐獻者或其近親屬簽署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件;
(四)幫助維持捐獻器官的功能;
(五)組織協調捐獻器官獲取和運送的工作安排,見證捐獻器官獲取的全過程,核實並記錄獲取的人體器官種類和數量;
(六)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7日內,將捐獻結果通知捐獻者的近親屬。
擴展數據
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壹條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公布已登記人體器官移植診療主體的醫療機構名單、OPO名單和服務範圍,以及符合條件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縣級以上衛生(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司法部門查處:
(壹)未嚴格按照死亡判決程序作出死亡判決的;
(二)違背公民生前意願獲取其屍體器官,或者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未經其生前同意獲取其屍體器官的;
(三)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分配捐獻的器官的;
(四)器官分配結果未落實的;
(五)偽造醫學資料騙取器官捐獻的;
(6) OPO在服務範圍外獲取捐獻器官;
(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潛在捐獻者介紹給OPO以外的指定機構、組織和個人;
(八)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相關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