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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

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和可撤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1,合同對當事人的普遍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有效性。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兩個當事人訂立合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上。每份合同的效力都是具體的,每份合同的效力都不壹樣。

合同的內涵

(1)遵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效力);

(2)合同的履行,不違反合同的約束力(本文稱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種意思是相互聯系的,統壹於生效的合同,存在於合同的生效狀態。後者以前者為基礎,當事人失去任何約束都不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個方面的約束力必然是不同的,並不同時存在於任何壹種合同效力狀態中。合同無效時兩者都不存在;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兩者是分離的,只有合同的效力,沒有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含義的這種雙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壹方面,合同行為的過程本身包括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兩個緊密聯系又相互獨立的階段,每個階段的信用要求是不同的。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講真話,不得互相欺騙,善意安排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成立後履行之前,要求其信守承諾,不得隨意反悔;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求當事人信守諾言,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和合同約定。可見,合同成立的約束內容不同於合同履行的約束內容。另壹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可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包括“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即遵守合同,不得擅自毀約;還有“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生效制度設置在合同成立制度之後,以法律的方式表明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體現了兩者的相關性。從廣義上講,合同效力包括兩層含義: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合同既然依法成立,就是有效的。因此,從邏輯上分析,不難看出,合同成立後的合同生效,顯然應解釋為履行效力的產生。這種分析不僅有理論依據,而且可以解決壹系列問題,如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條件履行前後或期限屆滿前後合同效力的關系,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前後合同效力的關系,未生效合同效力的關系。

契約效力

有效內容有三個:

從權利的角度來說,當事人的權利是依法受到保護的。

②義務方面,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③壹定條件下對第三方的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衍生問題:

如何訂立合同

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要約包括:1,內容具體明確,表明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應當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訂立合同的原則: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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