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計價方式的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壹般分為三種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費用合同。總價合同還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的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成本加報酬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報酬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報酬合同、成本加獎懲合同和最大成本加固定最高報酬合同。因此,《建設工程合同專用條款》(GF-1999-0201)第三部分第六段對合同價款三種方式: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存在問題。而且這份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適用於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但這份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的很多條款並不適合通過直接發包和施工圖招標的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的項目。有的同誌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把所有項目管理好,這樣填就夠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定價有多種形式,不是壹個“示範文本”就能管理的。合同管理是政府、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合同當事人必須做的大事。因此,建築市場各方都非常有必要搞清楚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接下來簡單介紹壹下各種定價方式。
壹、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給承包商的金額是合同中的壹個“規定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壹是根據承包人確定的全部任務和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價格;第二,要實施的項目的性質和數量要事先約定清楚。總價合同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基於圖紙、法規和規範。合同雙方就建築項目商定壹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商擔保,不得更改。在這種合同中,只有當項目的設計和範圍發生變化時,才能改變合同總價。此外,合同總價不可更改。因此,作為計算合同價格依據的圖紙、規程和規範應作出詳細的工程說明,壹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當施工詳圖已經完成時。如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應承擔因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等壹切客觀因素造成損失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包方和承包方均不得因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原因發生變化而要求調整合同總價。因此,承包商應估算所有費用的上漲因素,並將其包含在投標報價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於建設周期短(壹般不超過壹年)、對最終產品要求非常明確的項目,需要明確的項目內涵、完整的項目設計圖紙、準確的項目工作範圍和工程量的計算依據。
可調總價合同的總價壹般以圖紙、規程、規範為依據,但按“時價”計算,是壹個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所使用的材料費用有所增加,因此對合同總價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即合同總價不變,只增加了調整條款。因此,可以說總價合同已經明確列出了調整的具體條款,這些條款往往列在合同的專用規格中。調整工作必須按照這些具體的調整條款進行。這種合同不同於固定總價合同,它分擔合同實施中的風險,發包人承擔通貨膨脹這壹不可預測的成本因素的風險,而承包人只承擔實施中的實物工程成本和工期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明確的項目。因為合同中規定了調整條款,所以這種合同形式更適合於工期在壹年以上的項目。
二、單價合同:
當施工圖不完整或不能明確具體地規定擬發包工程的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時,往往采用單價承包形式。這樣,在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因僥幸而使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過多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以細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即估算的工程量,是根據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計算出的合同價格。通常情況下,發包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估算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承包人在此基礎上填寫單價。最後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工程總價,將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得到工程結算總價。采用單價合同估算工程量可以使承包商對其投標的工程範圍有壹個清晰的概念。這種合同壹般適用於項目性質明確,但任務及其所需標準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采用這種合同,工程量統壹計算,承包商只需填寫合適的單價,風險相對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的單價合同在實踐中被廣泛采用。目前我國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形成的合同是估算工程量的單價合同。在進行本合同目標工程的施工時,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度明細賬目,以確定實際工程量。純單價合同是指發包人只給承包人相關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工程範圍,不需要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投標時,承包商只需對給定範圍內的這類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報價,工程量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未知,但又急需開工的緊急項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完全確定,投標報價依據不充分,發包人因工期緊迫要求必須發包的項目;或者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有高度的信任,承包人在某些方面有獨特的技術、專長和經驗。這種形式簽訂的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的缺點:壹是發包人不能實際控制工程總價;第二,承包商對降低成本不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項目中很少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示範文本”,但它只是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往往適用於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範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貫穿整個示範文本始終,參照這個示範文本簽訂合同的項目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而不是全部項目。更有甚者,《示範文本》中的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等三種合同計價方式在概念上並不嚴謹,容易引起誤解和合同經濟糾紛。
不同的招標方式決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和合同定價方式。工程量清單招標項目的合同形式應為單價合同或純單價合同,可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但通過施工圖招標的工程的合同形式應為總價合同,通過直接發包的工程的合同形式應為總價合同或成本加費用合同,故不宜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要註意選擇施工合同的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和使用時機,以減少因施工合同不完善而引發的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