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是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下是我整理出來的原則,供妳在合同解釋中遵守。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合同解釋應遵循哪些原則?
1.字面解釋原則。合同的條款是由文字組成的。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首先要了解使用的詞語,確定詞語的含義。所以對合同的解釋壹定要做字面解釋,這是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明確規定的。
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是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此,現代合同法奉行表示主義,即主張根據當事人所表示的意思來解釋,即根據合同的條款來解釋合同。然而,由於主客觀原因,合同條款往往不能準確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有時甚至相反,這就要求合同解釋不應局限於合同文本,而應綜合考慮與交易相關的環境因素,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系統解釋的原則。系統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所有的合同條款和組成部分作為壹個統壹的整體,從條款和組成部分的相互關系、位置和整體聯系上闡明某壹合同條款的含義。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關於遵守?合同的相關條款?提供口譯是對這壹原則的確認。
3.目的解釋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壹目標,合同的條款和表述是實現該目標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的內容,自然必須適合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也規定了這壹原則。
合同的目的可以分為抽象目的和具體目的。前者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是合同解釋的大方向。如果合同條款有矛盾,有兩種解釋,壹種是使合同有效,壹種是使合同有效。特定目的是指合同所要追求的特定的經濟或社會效果,這是合同目的的內容。對此,可以分別確定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的目的,應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壹致意思表示所確定的目的;
(2)雙方目的不壹致時,以雙方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對外明示的目的為準;
(3)合同目的不僅指合同的總體目的,還可分為部分合同目的和條款目的,在解釋目的時應予以考慮。
4.參照習俗或慣例的原則。是指當合同的文字或條款含義模糊不清時,應按習慣或約定的含義予以澄清;合同存在漏洞,使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時,應參照習慣或慣例予以補充。
習慣和做法是在長期反復練習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某壹地區、某壹行業或某壹類交易關系中普遍采用的慣例、方法或規則,能夠被廣大合同當事人認可、接受和遵循。壹些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沖突,並為國家所認可的習慣,也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因此,在合同解釋中參考習慣或慣例,不僅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和意願,也符合社會正義和法律的要求。
擴展知識-格式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在該條中,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格式條款的無效性。應該指出的是:
(1)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否無效?應當認為,本條所謂免責是指格式條款的制定者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地免除了其在格式條款中的責任,其免除的不是將來的責任,而是現在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其含義與《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同?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2)是什麽?對方的主要權利?壹種說是指法律規定的權利,比如消費者的權利;壹種說應該由法官自由裁量;壹個說要根據合同性質來定。第三種觀點應該認為更合適,因為第壹種觀點應該適用合同法第52條(違反強制性法律),第二種觀點是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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