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雙方根據合同的規定實現各自的權利,承擔各自的義務。合同的履行,本質上是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包括履行的主體、對象、數量、質量、價格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點和期限等。,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
2)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它貫穿於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全過程。因此,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良,雙方應當相互配合,順利履行合同。
3)公平合理原則和促進合同履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法的規定以及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以及發生爭議時爭議的解決,善意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
4)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合同法》根據不同情況,在若幹條款中對合同變更作了專門規定。這些規定進壹步完善了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有利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合同履行中空缺的法律適用。
1)合同條款中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進行改進或妥善處理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以利於合同的履行。但是,由於壹些當事人對合同缺乏法律知識,對事物認識錯誤,疏忽大意,致使合同因某些條款缺失或條款不清而難以履行。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並采取措施補救合同條款的空缺。2)補充協議,符合相關規定或交易習慣。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補充協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不能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訂立補充協議。本協議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因此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不能就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其他方面確定;或者可以根據人們在同壹合同交易中通常或采用的合同內容(即交易習慣)進行補充或確定。
3)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適用法律。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4.合同約定執行法律規定的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的,按照交付時的價格定價。標的物逾期交付的,價格上漲時執行原價格,價格下跌時執行新價格。標的物逾期或逾期付款的,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跌時按原價格執行。”
5.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根據法律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此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發生變化。
1)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向第三人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本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但原債權人的地位不變。向第三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也稱為為第三方利益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是指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因債務的履行而成為合同的壹方。
●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造成債權人損失或增加成本,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第壹,與向第三人履行相同,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第三人不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只是債務履行的輔助人;二是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必須經當事人協商壹致,特別是征得債權人同意;第三,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不得對債權人產生負面影響,即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得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