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設要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加強政策引導,促進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技術創新,鼓勵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推進信息化進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信息化發展資金,促進和引導信息化建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增加信息化發展資金投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科技、通信、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信息化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信息化相關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和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建設第七條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統籌協調,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和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信息化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通信網絡、計算機網絡、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根據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相關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第十條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劃提出意見。
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共* * *基礎信息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後,報當地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和質量責任制。第十二條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
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第十三條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條信息工程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承擔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當對信息化項目承擔保修責任。信息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信息化發展規劃的實施和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全省信息資源開發標準和目錄體系,引導信息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空間地理和宏觀經濟等基礎信息數據庫。第十八條國家機關應當使用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和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業務信息資源數據庫和應用系統,按照資源共享和交換制度的原則向本級政府信息交換平臺提供相關信息,並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