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相對人是指實現了合同關系的雙方的相對人,或具有共同利益的相對人。
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對等,合同的相對人是指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作為壹種民事法律關系,不同於物權等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其重要特征在於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民法上通常稱為債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合同的特定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的壹方可以基於合同對另壹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非合同簽訂主體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訴訟;除非根據法律或合同,第三方不能主張合同權利。
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和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相對性原則在整個債權制度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理解上的偏差產生了許多問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生效,換句話說,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不生效。
本文引入了合同的相對性,因此合同的相對人是可以主張合同權利的壹方。
第壹,只有合同的當事人才能為合同起訴和被起訴。因為合同通常被定義為“具有合法利益(在同壹權利或財產上)的人之間的關系”,“合同權利只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只有他們才能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合同當事人可以為第三人創設權利,但第三人不能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在這壹點上,它不同於民法的規則。
之所以有此規定,是因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當然,壹方當事人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申請強制執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過合同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而不能以合同壹方當事人的名義向債務人提出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5條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了限制,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了限制;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這裏的相對人是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益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對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