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與每壹個民事主體密切相關。它是確定民事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既能保證民事活動的順利安全進行,又能在糾紛發生時及時妥善解決雙方糾紛,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與合同相關的法律關系包括:1,合同的訂立;2.合同的執行;3.解決合同糾紛有三個重要階段。細分如下: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關系中最基礎的,是決定以後執行中所有問題的階段,所以是最重要的!
1.合同另壹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是審查合同相對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對於單位來說,是考察對方是否具備相關經營的資質、資格、履約能力、信用等級;公民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有權處分合同標的物。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字蓋章,以保證真實性。證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授權委托書,並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住址(地址)、電話。對於投標金額大的合同,要派人去執行,基礎工作可以大大減少糾紛。
如果對方是單位,要特別註意簽訂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委托書。
2、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形式(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的形式。所以以上都是合同的壹部分。但最好在合同中說清楚、說完整,以免附件太多而產生歧義。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分批簽訂合同,應在合同簽訂後或形成新的文件(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信函)後及時與以前的文件進行比較。書面表達如有變更或含糊不清,應提出達成協議,並及時簽訂合同。
對於執行周期長、不斷形成新文件的合同,應定期或在下壹階段開始前簽署備忘錄,及時明確合同內容。
對於及時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後簽訂合同,避免糾紛。如果雙方都在異地,可以考慮錄音或者傳真固定證據。總之,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是“言無據,行無據”。
3、合同條款
合同法的規定包括以下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目標;3)數量;4)質量價格或報酬;五)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條款,但不代表沒有這些條款合同就不生效。如果缺乏,會給合同的履行帶來壹定的麻煩,所以要結合合同的目的全面、明確、準確。如果壹時解決不了的事情,協商解決不了的原則、方法、日期、解決方案等都要商定。
對於每壹個條款,都要說清楚,以不含糊為標準,不怕繁瑣,最好足夠具體,可以用其他詞語補充。因為壹時的疏忽會導致以後更麻煩。
4.合同簽署
簽訂合同時,首先要查驗對方的身份,重點是自己是否有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不代表自己的壹定要有授權委托書,代表企業的壹定要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印章代替,否則萬壹發生糾紛會給舉證帶來麻煩)。授權委托書應明確授權範圍和權限,並由被授權人簽字蓋章。簽名和印章應清晰可見。合同文本如有修改,應在修改處蓋章,以表明並保持雙方保存的合同文本的壹致性。
合同簽訂後,應復印幾份合同正式文本,原件存檔。平時盡量用復印件,避免原件丟失帶來的舉證麻煩。
以上幾點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該註意的重點。當然,還有很多問題沒有提到。但是,每壹個小問題壹旦進入法律程序,都會帶來大量的爭議和控辯雙方的激烈辯論,這裏就無法細說了,更正因為如此,我們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更應該深思熟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