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信息主體允許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使之成為數據,但信息主體仍依法享有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有權請求數據處理者刪除其相關個人信息。這壹權利的行使對於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自主性具有重要意義。
刪除權是私法上的個人權益救濟權。
刪除權首先是壹項民事權利,而不是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信息本身是民法典確立的壹項重要的人格權,刪除權也是民法典確認的壹項人格權。《民法典》規定了在多個地方刪除的權利:
第壹,在民法典“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壹章中,第1037條第二款規定了個人信息權利主體的刪除權。
二是在“名譽權、榮譽權”壹章中,第1029條規定了民事主體請求刪除信用評價的權利。
因此,刪除權應當是民法典認可的民事權利。的確,雖然侵犯刪除權可能導致行政責任,但並不意味著刪除權是公法上的權利。因為很多民事權利被侵害後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不僅限於個人信息被侵害的情況。
個人信息刪除權也是私法救濟的權利。它與其他人格權益壹樣,不僅受《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還受《民法典》關於人格權益的規範保護。如果刪除權受到侵害,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沒有救濟的法律依據,也可以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救濟。因此,刪除權完全可以受到私法規範的保護。
刪改權是壹種基於人格權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無論是從權利義務主體還是從權利內容來看,都屬於私法上的壹項權利。主要原因是:
首先,在性質上,刪除權是壹種基於個人信息權的權利。雖然《民法典》沒有承認個人信息是壹項獨立的人格權,但它仍然是壹項受到《民法典》承認和保護的人格權。就個人信息刪除權而言,雖然是個人信息的壹種權力,但仍然可以是壹種權利。
所謂權力,就是不能獨立的權利的作用。雖然權力是壹個從屬的權利概念,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章充分確認了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中的權利。個人信息本身就是壹個由刪除權、訪問權、復制權、攜帶權、更正權、補充權等壹系列權力組成的“權力束”,每個權力承擔著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功能,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在這些功能中,刪除權作為壹項獨特的功能,承擔著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保障信息主體個人信息完整性和自主性的功能。《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確認個人信息的權能時采用了權利的表述。特別是該法第四章的標題明確使用了“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個人權利”的表述,說明這些權利本身也可以成為權利。
其次,從主體來看,刪除權的主體是個人信息權利人,該權利的內容是在壹定條件下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刪除其個人信息。刪除權的目的是確保個人信息的自主性和完整性。個人信息權益可以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積極利用,但刪除權顯然不是對個人信息權益的積極利用。刪除權作為壹項消極防禦的權利,旨在保障個人信息的自主性和完整性。可以說,刪除權是個人信息自決權話題中的應有之義,該權利的正當性基礎也在於維護個人信息權益主體的人格尊嚴。
最後,從客體上看,刪除權體現的是個人信息的人身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雖然個人信息處理形成的數據可能具有財產權屬性,但個人信息與數據並不完全等同,個人信息權的人格權屬性不應受到質疑。即使處理個人信息形成的數據可能具有壹定的商業價值,也只是人格權的商業利用。刪除權的功能是維護個人信息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並不直接指向財產利益。因此,刪除權本質上仍是壹種人格權,旨在保護人格利益,其客體仍是表現人格利益的個人信息。
刪除權是壹種特殊的請求權。
個人信息權益是壹種絕對權利,也是壹種支配權,信息主體可以在沒有他人協助的情況下行使權利。但是,刪除權與此不同。雖然屬於個人信息權益的壹種權力,但也是壹種特殊的權力,表現在不能被信息主體刪除。
從《民法典》第1037條第二款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可以看出,信息主體只能通過請求刪除個人信息。據此,刪除權利人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誌加以利用,也不可能通過單方意思表示改變法律關系。而是他只能在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處理行為危及個人信息的自主性和完整性,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請求信息處理者刪除個人信息。
從這個意義上說,刪除權不是壹種絕對的權利和支配權,而是壹種請求權。這壹權利只有在他人的配合下才能實現。在這種法律關系中,權利人是個人信息權利的主體,義務人是個人信息的處理者。該權利對應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對特定的債務人行使,而不能對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主體行使。
刪除權是壹種防禦權。
所謂防禦權,是指刪除個人信息,這通常是信息主體無法通過積極行動實現的。只有當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過程中出現《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或者約定的情形,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沒有必要或者不適當時,信息主體通過行使請求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刪除。
如果把個人信息與權力區分開來,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行使主動使用的權力(如使用權、知情同意權),壹種是行使被動防禦的權力。刪除權是被動防禦權的體現,與主動使用權有明顯區別。
因為刪除權的內容是當對個人信息的不當處理侵害了個人信息的自主性和完整性時,權利人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刪除。並且只有滿足以上條件,個人才有權行使刪除權。當不滿足上述條件時,個人就不能積極行使這壹權利,它不同於通過許可積極使用人格權的權利。
刪除權是人格權請求權的組成部分。
所謂人格權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在其人格權受到侵害、阻礙或者威脅時,有權要求侵害人或者人民法院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從而恢復人格權的完善狀態。
《民法典》第995條規定:“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事實上,該條已經對人格權請求權作出了規定。
在個人信息的保護上,刪除權依附於人格權益,基於人格權益。行使刪除權的目的是實現個人信息所有權人的自決,維護個人信息的完整和有效控制,與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影響等人格權請求權相同,最終目的是實現對人格利益的完全控制。
總之,刪除權作為個人信息的壹種權力,具有多重功能,在維護個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保障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控制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作者是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壹級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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