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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200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保障測繪工作和科學研究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和《河北省測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置的測量標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測量標誌是指建立在地面、地下或建築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事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的木、鋼、石標誌,是用於地形測量、工程測量、變形測量、地籍測量和房產測量的固定標誌。第四條測量標誌屬於國家所有,是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的基礎設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測繪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保護測量標誌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測量標誌的法制觀念和意識。第六條測量標誌保護應當遵循測繪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宣傳教育與依法處罰相結合,加強保護與經常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測量標誌不受損壞,保證測量標誌的正常使用。發現危害測量標誌的行為以及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測量標誌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保護,並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檢舉、揭發損壞測量標誌的行為。第二章保護責任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國家和省統壹設置的D級以上三角點、水準點和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的測量標誌的遷建審批;

(四)制定全省測量標誌維護和建設計劃;

(五)組織建立測量標誌檔案;

(六)組織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和管理。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工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市、縣(市)設置的測量標誌遷建的審批;

(三)建立和修訂測量標誌檔案;

(四)負責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和管理;

(五)負責測量標誌的統計和上報;

(六)處理測量標誌損壞和因測量標誌損壞造成的事故;

(七)查處違反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十條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保護測量標誌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確定測量標誌的管理單位或者人員,並對其保管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根據測繪主管部門的委托,辦理測量標誌委托保管手續;

(四)負責測量標誌的日常檢查,制止損壞測量標誌的行為,並定期向當地測繪主管部門報告測量標誌的保護情況。第十壹條有關專業部門和軍事測繪部門負責本部門設置的專用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第十二條測量標誌所在地的公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測量標誌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測繪主管部門和測量標誌管理單位或者人員實施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三條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免,需要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效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辦理遷建審批手續,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測量標誌遷建費用。第十四條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件,遵守測繪操作規程,並保證測量標誌完好無損。第十五條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與當地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簽訂委托書,並將委托書報鄉(鎮)人民政府和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確定保管單位或者人員,辦理委托保管手續,並報當地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量標誌檔案。

測量標誌檔案的內容包括:測量標誌分布圖、點位註記、委托保管書、委托保管登記表和卡片,以及測量標誌的損壞和壹般測量維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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