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實施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國家和省統壹設置的D級以上三角點、水準點和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的測量標誌的遷建審批;
(四)制定全省測量標誌維護和建設計劃;
(五)組織建立測量標誌檔案;
(六)組織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和管理。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工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市、縣(市)設置的測量標誌遷建的審批;
(三)建立和修訂測量標誌檔案;
(四)負責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和管理;
(五)負責測量標誌的統計和上報;
(六)處理測量標誌損壞和因測量標誌損壞造成的事故;
(七)查處違反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十條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保護測量標誌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有關測量標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確定測量標誌的管理單位或者人員,並對其保管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根據測繪主管部門的委托,辦理測量標誌委托保管手續;
(四)負責測量標誌的日常檢查,制止損壞測量標誌的行為,並定期向當地測繪主管部門報告測量標誌的保護情況。第十壹條有關專業部門和軍事測繪部門負責本部門設置的專用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第十二條測量標誌所在地的公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測量標誌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測繪主管部門和測量標誌管理單位或者人員實施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三條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免,需要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效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辦理遷建審批手續,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測量標誌遷建費用。第十四條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件,遵守測繪操作規程,並保證測量標誌完好無損。第十五條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與當地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簽訂委托書,並將委托書報鄉(鎮)人民政府和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確定保管單位或者人員,辦理委托保管手續,並報當地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量標誌檔案。
測量標誌檔案的內容包括:測量標誌分布圖、點位註記、委托保管書、委托保管登記表和卡片,以及測量標誌的損壞和壹般測量維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