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已全部付清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2.如果婚後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對妻子的贈與,需要分壹半給對方。即使婚前財產是父母出資,父母也不能反對;
3.如果妳只是口頭上答應要有壹個女人,或者書面上表示願意給她,或者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上表示願意給她,但是房產證上沒有加妳的名字,那麽男方隨時可以反悔;
4.如果是婚前財產,婚後夫妻以合同方式還款,那麽婚前部分屬於個人財產,* * *會將還款部分的壹半給對方進行補償。如果婚後加了對方名字,那麽婚前婚後部分不區分,按照房屋現值給對方壹半。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如下:
1.男女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沒有約定,壹方可以去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如果對方出軌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對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分割方式:
(1)物理分段。即在財產可以分割的條件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用途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分割財產,雙方按照各自分割的份額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
(2)分價款和黃金,即變賣或者拍賣* * *財產,夫妻雙方對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和黃金進行分割;
(3)定價補償。即配偶壹方取得財產,根據財產的價值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分割婚姻財產的程序如下:
1.界定夫妻* * *財產範圍,確定夫妻* * *財產範圍,在當事人提供的前提下,法院不會主動調查確定。夫妻* * *共有財產以夫妻* * *共有財產為限。所以在分割財產之前,如果“小家庭”和“大家庭”住在壹起,還沒有分開,首先要做的就是分割財產,嚴格區分夫妻* * *同壹財產、個人財產和大家庭* *同壹財產。
2、夫妻* * *有財產分割。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時,應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行判決,即雙方先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讓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依法判決。
綜上,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合理解決。
綜上,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也可以視為夫妻雙方重新約定了婚前財產的歸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婚前房產證和女方名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即雙方可以先協議分割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損壞了財產,法院可以依法讓壹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