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非煤礦山,是指除能源礦產和水、氣礦產以外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第三條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應當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遵循科學規劃、源頭控制、重點管理、分類施策、防治結合、全程監管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調非煤礦山的綜合管理和行業管理,負責非煤礦山的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林業草原、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第五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承擔新建和生產礦井的綜合治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流失或去向不明的非煤礦山進行綜合治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調、企業主體建設、第三方評價、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範,推進非煤礦山企業轉型升級。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提高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科技水平。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在非煤礦山綜合治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優化礦產資源布局,嚴格執行非煤礦產資源規劃的分區管理、總量調控和開采準入制度。推進企業重組和資源整合,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高效利用,實現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統壹。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規劃,編制本級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非煤礦山產業發展規劃。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
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規劃和非煤礦山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國土綠化規劃等相銜接。第十壹條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審批或者備案管理。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實行核準管理;未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非煤礦山開發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禁止建設區域的規定。第十二條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在建設運營過程中不符合已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並采取改進措施。第十三條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非煤礦山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技術規範、綠色礦山建設規範和安全規程,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礦區範圍、開采地質條件或者建設條件、開采方式和主要生產系統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設計文件的,變更後的設計文件應當報原備案部門重新備案。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備案的設計文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專家論證,並對設計文件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