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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管理範圍內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系管理機構在管轄範圍內依法行使河道采砂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交通、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依法處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河道采砂和整治規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洪規劃、整治規劃和河道現狀,編制河道采砂和整治規劃。

河道采砂及整治規劃內容涉及鐵路、公路、航道、電力、通信等設施保護範圍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六條主要防洪河道采砂和整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壹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規劃和整治規劃,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跨設區的市的采砂規劃和壹般行洪河道整治規劃,由設區的市的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河道采砂和整治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河勢和砂石資源分布發生變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和整治規劃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七條河道采砂和整治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開采期和開采期限;

(三)采砂控制量和開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設備的控制規模;

(五)砂石篩分場的布局和控制數量;

(6)廢棄物處理和場地清理的要求;

(七)采砂完成後形成的河道斷面的規定。第八條河道的下列區域為禁止開采區:

(壹)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水排水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和涵洞的管理和安全保護範圍;

(二)鐵路、公路、橋梁、碼頭、航道、燃氣管道、通信電纜、輸電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三)河道的壩頂斷面、危險斷面和規劃保護區;

(四)有滑坡、泥石流的河道和植被良好的穩定灘地;

(五)依法應當禁止開采的其他區域。第九條采礦期為1年7月至15年8月,采礦期為16年8月至次年6月30日。

因防洪、河勢變化、水工程危險、水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河道輸水等原因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臨時禁采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河道禁采區和禁采期。

在禁采區和禁采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內進行采砂活動。第三章河道采砂許可第十壹條從事河道采砂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或者擅自發包河道采砂經營權。第十二條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河道采砂和整治規劃;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營業執照;

(三)有相應的采砂設備和相應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運輸路線;

(五)沒有違法河道采砂記錄。第十三條申請河道采砂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河道采砂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河道采砂設備和相應技術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

(四)河道采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

(5)與相關第三方達成的協議。

提交上述材料時,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原件。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河道采砂許可證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申請表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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