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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春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最好以諸侯國為單位詳加說明。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劇烈動蕩、急劇轉型的時期。“諸侯當道,爭並州”“禮崩樂壞”。王權衰落,霸權崛起。新興的地主階級登上了歷史舞臺。為了維護自己既得的經濟和政治權利,反對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制,發展壯大自己的力量,進而奪取政權,他們以法治為思想武器,對以秘密和專橫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展開了激烈的鬥爭,開展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運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公元前536年鄭、公元前513年金成文法律的公布。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律史上的第壹次,對當時整個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和強烈的震動,迫使不同階級、階層的思想家紛紛站出來,從各自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圍繞這壹事件發表自己的法律見解和政治觀點,形成了持久的爭論,可以說從春秋壹直延續到戰國。

在成文法的公布及其爭論的過程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勢力日益壯大和成熟,“法治”精神得到張揚,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逐漸被法家引向法律實踐,從而加速了以體現“事由法定”原則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保密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歷史進程。後來隨著戰國時期各國維新派的法律改革,舊的法律體系趨於崩潰和終結,新的法律體系最終建立起來。

在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當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在圍繞成文法出版的爭論中,儒、法、道三家明確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主張。由此反映出的三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封建法制產生了重要影響。就道教而言,其“自律”、“無為”的黃老思想,在建立政權、恢復國力之初(漢初),曾被封建統治階級用作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導思想。道家思想中有反剝削、反壓迫、自由的進步思想,對後來的農民起義和社會變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消極悲觀的因素,經過後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為統治者用來麻痹人民意誌的思想武器。封建文人也曾借此慰藉官場失意,彌補精神食糧的空虛。因此,在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道教與正統儒學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補充,* * *同構成為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更重要的是,儒家和法家,他們的法律思想受到封建統治者的折衷,“混霸道、混王道”,從論爭時的極端對立,轉變為合流互補。儒法合流對漢代以後的封建法制產生了深遠而重要的影響。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裏,儒家的禮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為統治者相輔相成的兩種基本的統治手段,從來沒有絕對化。②這裏是對當時爭論的焦點和各自觀點的總結和闡述。

第壹,“暫刑,不審”傳統法律制度的存廢

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管仲、子產、鄧等制定並公布了成文法,直接挑戰了實行了壹千多年的奴隸制密法制度。在奴隸制的法律制度下,奴隸主和貴族“靠法律統治,而不是靠懲罰”;(4)不讓平民知曉法律,使民眾處於無知狀態,從而保證奴隸主貴族掌握著任意刑事殺人的司法特權。他們把它作為大經的儀式,用奴隸制的法規統治國家,維護以“親”“尊”為基礎的宗法等級制度。

新興的地主階級作為奴隸制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為了反抗奴隸主貴族的司法暴政和政治迫害,爭取平等的合法權利,明確提出了“非法王為非禮”的命題。要與管仲和諧,“修舊法,擇善而用”,⑥並突破李周的“任人唯親”原則,實行“各人有好事做”⑥和“各盡其能”的原則。子產挑戰了占統治地位的神權法律觀,認為“天道遠在,人道近在,遙不可及”,⑨實際上否定了商周以來盛行的“天罰”論。法家對奴隸主貴族提出的論點進行了有力的反駁,認為法律壹旦公布,“人將棄禮而征於書”,這就使得“尖刀終有爭鋒”,“有爭心而不爭頂”了,(10)犯罪壹定會增加。他們指出:法律是公布的。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所有人都知道要避免什麽,能避免災難是壹種福氣。”(11)犯罪只會減少不會增加。子產認為當宣布嚴懲時,就像壹場大火,接觸死亡的人壹定會減少:“人們害怕它,所以很少死亡。”(12)商鞅認為,人知法之後,就會“為己所用”,國家就會“易治”。這裏很重要的壹個原因就是“法律好理解,好認識”。(13)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鄧、子產等人,以務實進取的精神,制定並公布了成文法,對什麽是犯罪、犯罪人應受什麽刑罰等問題規定了壹定的標準,確立了“君臣皆依法”、“事由法定”的法律制度,直接把法治和禮治對立起來,引起了人們的極大憤慨

儒家主張“禮為國”,重視君前的“禮治”。反對法家公布成文法律及其“以法為本”的主張。他們認為,先王(14)的“禮”應被視為治國的重要工具。孔子聲稱“妳若對我有用,我便是東周”。(15)在儒家看來,禮既是國家的政治統治,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子曰:“禮樂不盛,刑不正”。(16)正因為如此,晉國鑄刑鼎受到儒家的嚴厲批判:“今棄之為度,而刑鼎,民在鼎中。為什麽高貴?”妳在乎什麽?壹個沒有秩序的國家怎麽可能存在?”(17)按照孔子的說法,晉國的法律應該遵循《周禮》。現在,代替了儀式,人民將服從統治,統治秩序將無法維持。他反對公布成文法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先王商議是為了制度,而不是為了刑罰”,公布成文法從先王那裏找不到理論依據,不符合先王之道的不雅行為,受到儒家的批判。

道教創始人老聃是沒落奴隸主貴族的代表。面對巨大的社會動蕩,以道教為首的道教信奉自然法,主張“人隨地,地隨天,天隨道,道隨自然”(18),反對法家人為立法,嚴刑峻法。老子說:“人不怕死,怎麽會怕死呢?”。所以我們提倡“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老子對成文法公布的態度是明確的。他說,“法紀松懈,盜賊比比皆是”,“天下禁忌多,民不聊生”。(19)項叔在反對鄭子蟾行刑書時所說的“國將治王,必有多制”也是典型的道家說法。所以道家從“無為而治”的思想出發,也是反對公布成文法的。

二是“貴賤”宗法等級制度的存廢

在這壹點上,法家反對維護奴隸主貴族宗法等級制度的正當性,主張“以對為錯,以對為錯”,(20)即以違背《周》之禮的言行為對,以符合《周》之禮的言行為錯。因此,鄧認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實現“事由法定”,獎懲也就失去了標準。“國法制定了,私善就不行了。”否則“喜則樂,不必勞,怒則罰,不必罪,無心而怒,欲任用諸侯,故相繼而死,殺王。”(21)弒君亡國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不清,有法不依,賞罰過度。因此,鄧Xi子和子產壹樣,堅持要讓費伯公之於眾,以打破“尊卑之度”,在“事在法定”的前提下,與舊貴族共享司法特權。與此同時,鄧親自宣傳法律,向敢於反抗的人民傳授法理。在法律的適用上,法家主張法律壹經公布,人人都應遵守,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貫徹“刑無貴賤”的原則,主張“法適用於君、臣、上下、貴賤”。(22)

儒家創始人孔子認為,貴賤之分不可錯亂,這是為了法度。“貴賤不平等,所謂度也”。(23)接下來的事,是《周禮》的基本原則,是世界的普遍意義。壹旦失靈,就會混亂不堪,甚至導致國家滅亡。現在郭征和金國都公布了成文法,摒棄了“貴賤”的“度”,大家都依法辦事,所以沒有貴賤之分。在孔子看來,“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自然屬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失序之路。

項叔認為,下層百姓知法犯法,就會對上層貴族不敬。每個人都有心去爭取。基於刑法,若僥幸成功,則無法治理:“民知有君者,不懼之,必爭之,使得中書,而僥幸立之。”基於與儒家維護奴隸主貴族特權制度相同的出發點,反對公布成文法。

道教以“無為”為基礎,反對壹切人為的仁義禮儀和制度設施。即反對壹切“禮”“法”。因此,老聃不僅反對成文法的公布,也反對舊的禮法制度。他說:“業主是第壹個忠實和困惑。”(24)只有“棄仁義”,才能“民以孝”。老子站在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立場上,對沒落奴隸主貴族的禮樂法失去了信心,對新興地主階級的改革措施深惡痛絕,所以既鄙視人為法,也鄙視仁義道德。這種政治和法律的虛無主義,表達了他所代表的階級在戰亂動蕩的社會中的末日心態。

第三,用什麽規律來“經緯其人”

在圍繞公布成文法的爭論中,儒家對用什麽樣的成文法來治理人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孔子指出,晉國應該利用晉國第壹位君主唐叔從周公那裏接受的“法度”來治理自己的人民。他說:“府晉國永遠守唐書之法,以經緯為其民,卿大夫依序守之,使人敬之,君能察其業。”(25)這裏所謂的“唐書法度”,是指唐書從周公那裏拿來的法律“唐專利”。孔子相信金會永遠用唐的專利來統治,這樣奴隸主和貴族的特權才能得到尊重,宗法等級制度才能維持下去而不至於崩潰。這已經從本質上涉及到法律的本質,即法律應該體現哪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

另壹方面,道教強調“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則,反對人為法則;二是主張自由放任,國家不太幹預民間,不像儒家或法家對立法和司法提出具體主張;三是強調“君南之術”,即統治之術,主張愚民政策。老子並不是完全否定規範化管理,而是要“制而不裁”,即理想的法制是不屠殺人民的。認為“道”是人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而“大道無形”沒有固定的形式,“天生”是人無法制定的。所以不應該制定任何法律制度,“國之利器不可示人”,所以與治國有關的規則和措施都應該保密。基於此,道教反對公布法律。

新地主階級法家壹方面主張“修舊法”,廢除反映舊貴族意誌的密法,另壹方面強調制定符合時代和民情的新法。管仲說:“老百姓要什麽,就給什麽;如果妳不想要,就去吧。”(26)他們在“服從人民意誌”的幌子下打破了井田制,(27)承認了私有田地的合法性;突破“親親”原則,倡導賢人政治,讓出身卑微的“普通人”有機會參與中國家族的管理,掌權;廢除秘密武斷的法律制度,公布體現“事由法定”的成文法律,做到“人有章,上下有衣,田有印,井有五人”。大人忠厚節儉,所以與之;如果妳太奢侈,妳會被殺死。“(28)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創造能與舊貴族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總之,新興的地主階級試圖通過改革將其意誌上升為法律。

在關於成文法公布的爭論中,法家學說趨於完備,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最終使法家在政治上取得壹個又壹個勝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隸制法制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自然,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壹次重要變革。隨著各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運動的有效實施,它不僅從根本上改變了奴隸制的法律制度,開創了法治取代禮治的新局面,而且對促進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推動戰國時期的社會變革,促進封建政權的最終建立和鞏固發揮了重要作用。

註意事項:

(1)《漢書》卷九

②③參見張主編的《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6月1995,第1版。

(4)(10)左傳?召公的六年”

(5)《荀子?非十二子

(6)(7)(27)“國語?齊豫

(8)“管子?牧民

(9)《左傳?召公的十八年”

尚軍之書?固定分數

(12)左傳?召公的二十年”

(14)“荀子?王智

(15)論語?陽貨”

(16)論語?魯茲

(17)(23)(25)《左傳?召公二十九年”

(18)(19)(24)道德經

(20)《呂春秋?李偉

(21)“鄧是的兒子?轉話”

(22)管道?任發”

(二十六)《史記》?嚴觀傳

(28)《左傳?三十年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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