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4.《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5.《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全部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因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8.《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的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特定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總體設計壹次性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相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供地計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計劃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使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放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個人或單位的財產,有權憑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因為土地是集體的,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不允許將土地非法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擴展數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346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各地都想方設法招商引資,引進工業項目,這就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廠房、用地等問題。由於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以及國家對耕地的嚴格保護,土地征收不僅受到國家用地指標的制約,還受到項目內容的限制,加深了經濟發展與土地需求之間的矛盾。導致部分當事人繞過國土部門,直接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導致違法用地現象蔓延。
另壹個原因是征地拆遷和高額補償利益驅動。由於國家對基礎設施建設的大力投入,以及各地對經濟開發區的投資,帶來了大量的征地拆遷。
很多人認為有利可圖,於是以各種形式與村民小組或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名義上是發展種植、養殖、觀光農業等項目,真實意圖是謀取高額征地拆遷補償。不法分子以“收租金”的形式“占地”,以租代耕,等待合適的時機高價轉讓或獲得高額拆遷回報,造成農村土地資源的大量浪費。
對於如何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的發生,首先要加強農地管理,禁止非農項目出租。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耕地壹旦被破壞,就很難恢復。地方政府要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規範土地租賃行為,引導基層組織和農民依法流轉土地,用於農業項目發展。嚴禁擅自將耕地出租給非農項目。
同時,要建立土地責任制,鄉鎮政府要與村委會簽訂保護土地責任書,並納入幹部考核,進壹步明確責任,使鄉鎮壹級切實承擔起保護土地第壹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履行職責造成違法用地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我們還應該加強動態檢查和監督,嚴厲懲處違法用地。國土部門要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加強與鄉鎮政府和基層村組的聯系,加強日常巡查,實行動態監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法院、住建部、農委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利用相關部門職能,及時查處違法用地,及時拆除違法建設,及時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形成查處打擊合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的發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地管理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為什麽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頻發?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