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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壹方死亡如何處理?

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壹方死亡,人們關心的是如何處理合同。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關於合同壹方死亡合同處理的法律知識。

處理合同壹方死亡的措施

案例介紹

2003年6月5438+2月65438+5月,上海xxxx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顏簽訂預售合同,出售上海市靜安區長寧路269弄10號23層03室房屋壹套。但由於嚴個人原因,壹直未能辦理交房手續,導致袁鐘公司不得不支付該房屋的物業費。

2007年4月,袁鐘公司得知顏在美國遭遇車禍死亡,於是兩次向顏的法定繼承人和顏發出律師函,催促其辦理相關手續並支付相應款項,但兩繼承人此後壹直在辦理。袁鐘公司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顏繼續履行與顏在《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手續及房產過戶手續;支付原告房屋面積補償款8848元及物業費31169.88元;向原告支付物業費違約金及房屋面積補償* * *共計16552元。

法院判決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在交房日前10天書面通知顏辦理交房手續。雖然原告於2005年5月17日發出了書面通知,但此時給予壹個已消滅的法律主體的書面通知不能視為有效通知。但經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期限為2005年5月31日,顏於同年6月65438+10月15日死亡。此時,雙方均未延遲履行。

因顏之死非本人或原告故意,無法預見,無法避免;顏不是我國居民,故原告無從知曉其死亡及其繼承人的通信情況,其死亡造成的通信障礙無法克服。因此,顏的死亡是合同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不可抗力。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兩被告配合辦理爭議房屋交付過戶手續,兩被告支付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的物業服務費9271.74元及房屋面積補償款8848元的訴訟請求;原告主張的違約金等剩余部分不予支持。

壹審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後撤回上訴,壹審判決生效。

個案分析

不可抗力規則在本案中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不可抗力的適用有前提條件嗎?本案中,合同當事人的死亡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後、合同完成之前,符合不可抗力原則的時間前提;車禍中壹方死亡不屬於合同本身的常見風險,符合不可抗力原則的罕見前提;死亡時間發生時,距離交付日期還有壹段時間,雙方均未遲延履行,符合不可抗力原則的責任前提。

2.合同當事人的死亡是否不可預測死亡原因有很多,比如意外、疾病、他人故意殺人、自殺等等。意外和他人故意殺人應該屬於不可預見的範疇,但是疾病導致的死亡不能壹概而論。本案當事人死於車禍,其無法預見,也沒有主觀追求的故意,是典型的不可預見的死因。

3.合同當事人的死亡是否不可避免,是無法克服的。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當事人死亡的必然性沒有異議。但是對於合同當事人的死亡?無法克服?雙方有壹個很大的爭議:

壹種觀點認為,合同當事人的死亡是可以克服的,因為合同中的財產權益可以成為繼承的標的。只要合同雙方有繼承人,合同就不會因為壹方死亡而無法履行。因為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死亡之日,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由其繼承人繼承,合同可以在沒有當事人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因此,只要已故的合同當事人還有繼承人,就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當事人死亡,但他們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但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不能直接認定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由於繼承人不壹定知道合同的存在,合同的另壹方也不壹定能掌握繼承人的信息,溝通渠道的缺失使得合同當事人死亡帶來的困難在實踐中不可避免。同時,由於死者猝死,其繼承人也無從知曉購房合同的存在。因此,法院認定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原則免除雙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壹方的死亡效果是否屬於解除?

案情簡介

方是制造五金設備的技術工人,易是陽光五金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 4月15日,某日本公司與易某簽訂了壹份硬件設備加工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方根據陽光五金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工圖紙制造水暖五金設備,主要是三通分水器和雙向分水器,每月向易某交付1000件;易某每月30日向方支付貨款。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65年4月15日至2065年4月14日。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成立,壹切按約定執行。天有不測風雲,2013 10 10月13,方因突發車禍去世。因為陽光五金設備公司與其他許多個體商戶簽訂了供貨合同,每月定期向他們提供水暖五金。現在方忽然死了。壹方面,方與陽光五金設備有限公司的合同處於停滯狀態,另壹方面,陽光五金設備有限公司與其他個體商戶的合同履行受到影響。

糾紛

壹種觀點認為,合同壹方死亡不屬於合同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七種法定情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不屬於所列七種情形。法律不禁止自由?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約定以壹方死亡為解除合同的條件而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那麽,無論是出於法定的還是約定的情形,合同並不因壹方的死亡而終止,而是壹般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另壹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只對合同主體有約束力,而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這是基於主體的相對性。既然主體已經死亡,法律對死者不能產生約束力,自然,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就終止了,即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終止了。

律師分析

深圳知名合同糾紛律師馬成認為,合同壹方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要視情況而定,應區別對待,分為純財產性質的合同和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兩類。

對於純粹的財產合同,合同的效力不能因為壹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們尊重合同的相對性和主體的相對性,但是從很多法律條文上也有很多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性規定,比如合同法第73條的代位權,第74條的撤銷權,第229條的租賃。壹方面需要維護交易的安全,另壹方面也需要保護第三方的利益。比如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間死亡。如果此時解除合同,會給承租方帶來很大的損失,對承租方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財產的,必須共同繼承相對的權利義務,即應當繼續履行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死亡的,雖然多數情況下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個人名義與出租人訂立的,但與其共同居住的* * *同居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租賃權繼承條件,其* * *同居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租賃房屋,出租人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可見,上述情形屬於合同壹方死亡,合同繼續有效的情形。

對於人身附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在壹方死亡時自然終止。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的,不得轉讓。顯而易見,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屬於性質上不可轉讓的合同。同樣,其繼承人也不能繼承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合同不能具有上述租賃合同的繼承效力。當這類人身附合合同的主體之壹死亡,合同事實上不能履行時,依據是合同不能履行的三種情形:壹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是債務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第三,債權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要求履行。此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因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本案中,方與陽光五金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在性質上應屬於加工勞務合同,具有很強的個人性質。由於合同標的物需要方加工制造,方的技術含量是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陽光公司與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就算方沒死,假設方在車禍中失去了雙臂,而他的雙臂是制造水暖器材不可或缺的。基於方喪失了制造設備的能力,合同實際上無法繼續。此時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第九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a)債務已按照合同履行;

(二)合同終止;

(3)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壹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該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違反合同內容,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壹種強制狀態,是當事人必須做或不得做的。約束力來自法律、道德規範或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它來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的行為具有最引人註目的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在: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3)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以外的某些義務,如完成合同的批準和登記手續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條件的達成或不達成,不得以壹個條款損害法律行為的條款利益。

1.自成立之日起,合同各方必須受合同約束;

2.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協商解決,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是壹種法律文件,當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是解決糾紛的依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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