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勞動關系中不存在工傷,職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照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程序上,此類案件的起因是職工工傷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不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因家政保姆、鐘點工、家教等人身傷害產生的糾紛,屬於員工賠償糾紛。
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合法身份。被雇傭的勞動者與其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即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在雇傭期間受到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比如農村個人蓋房子,拿到這個工程的人(自然沒資格)也會找其他人壹起幹。傷亡事故後的糾紛屬於職工賠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在生產活動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壹、工傷認定程序
1,申請,單位應在壹個月內申請鑒定,單位未申請的,勞動者應在壹年內申請工傷鑒定,申請工傷鑒定需準備相關材料;
2、調查,受理申請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壹般是各地區縣級社保機構工傷認定部門,在60日內做出認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單位。
二、工傷認定失敗怎麽辦?
工傷認定程序是政府工傷認定行政部門通過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並根據自己的調查結論,最終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的行政確認行為。並不是所有的申請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提出工傷認定,但未經勞動行政工傷認定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未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職工也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首先要明確不認定工傷的具體原因。無法查明工傷事實的,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階段,可以收集能夠證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傷或者相關案例、指導意見的相關證據,提供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爭取改變原工傷認定結論。
解決工傷問題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工傷賠償制度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但其現狀存在壹些問題。首先,賠償標準不夠明確,導致賠償金額難以確定;其次,賠償程序復雜,勞動者難以獲得及時賠償;此外,壹些用人單位逃避賠償責任,給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困難。為了改善這種狀況,應該加強補償標準的明確性,保證補償的公平合理;簡化賠償流程,提高勞動者賠償的便利性;同時,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嚴厲打擊逃避賠償責任的行為。通過這些改進措施,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工傷賠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社會各界對完善工傷保險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