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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自然村不再單獨編制城鄉規劃,由所屬的市、縣、鎮人民政府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鄉區域特點、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資源承載能力,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經批準的上級規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制定自治區城鄉規劃編制技術規範,規範和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的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八條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依法報國務院審批。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依法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第十壹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準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結合相關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第十三條城鎮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域、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地塊,應當編制詳細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四條組織編制交通、水利、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並經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後,依法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五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組織地質災害風險評估。

在自然災害易發區和不適宜生產生活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將該地區的居民納入移民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已經批準的,應當單獨編制保護規劃,並依法報批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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