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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告訴我松原市最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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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來源:|時間:2006年2月3日15: 57: 29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房屋拆遷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松原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郭謙鎮除外)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松原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實施有關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二)審查拆遷單位和被拆遷單位的資質;培訓、考核拆遷工作人員,頒發《拆遷崗位證書》;

(三)發布全市房地產估價機構信息;

(四)受理拆遷申請,審查有關文件,審查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監督管理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六)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發出《停工通知書》;

(七)依法裁決拆遷糾紛;

(八)查處違法違規拆遷行為;

(九)受理和接待與房屋拆遷有關的來信來訪;

(十)建立拆遷檔案制度,管理拆遷檔案。

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範圍、方式、期限、開工和竣工時間。

拆除計劃應包括:

(壹)被拆遷房屋的狀況(房屋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面積、樓層、朝向、位置、結構形式等。);

(2)各種補償、補貼費用的估算;

(三)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安置標準和地點;

(四)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交存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壹年度同地段、同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拆遷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並及時書面通知規劃、房產、土地、工商等部門暫停拆遷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房地產的轉讓、抵押、出租和改變用途;

(三)新註冊的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並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正當理由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15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長拆遷期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房屋拆遷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未領取的,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也可以自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具備相應的房屋拆遷工作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拆遷單位應當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5日內,將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六條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嚴格遵守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做好房屋拆遷公告的發送、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釋、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房屋租賃關系等相關文件資料的核實以及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等工作。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時,應當由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兩家以上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提出。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選擇同壹家鑒定機構,* * *將簽訂委托協議,鑒定費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結果進行重新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兩次評價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範圍內,執行原評價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範圍,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分別與選擇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分別支付。兩次評估結果在省規定誤差範圍內的,執行拆遷人委托的評估結果。兩次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範圍,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約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被拆遷房屋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在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形式、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壹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影響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因房屋拆遷,拆遷範圍外停水、停電、停暖的,應當及時恢復拆遷;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恢復,相關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有關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移、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變更、註銷登記等手續。及時拆除,並由被拆除人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時應當保持原房屋完好,不得損壞房屋評估價值範圍內的設施。違者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拆遷檔案管理。房屋拆遷中的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拆遷完成後30日內,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被拆遷房屋的分戶檔案,並辦理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註銷登記等相關手續。屬於公有住房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應收回房屋租賃證並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拆遷結束後,拆遷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驗收。拆遷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及相關設施已全部拆除的,應當出具驗收證明;有關單位憑此合格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房屋拆遷實行統計報告制度。拆遷人應定期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填報房屋統計報表。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築物和設施不予補償,由規劃監察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拆除經批準的臨時建築(不包括居民倉房)及相關工程設施(如臨時工程管線、構築物等)。),建設時間不足1年的,按照該類房屋重置價格和工程設施成本價的50%給予補償;建設時間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照該類房屋重置價格和工程設施成本價的25%給予補償;建成2年以上(含2年)且未辦理延期審批手續並在審批臨時建築和工程設施時約定不予補償的房屋和工程設施,不予補償。被拆遷房屋地下架空層超過2.2米且基礎較深的,按架空層外圍面積的壹半計算建築面積,並按該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壹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產權登記卡上標明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拆遷前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或者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壹致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書。

第三十二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房屋拆遷不得根據不同的建設項目,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安置標準。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被拆遷地段用於建設同類商品房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三條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市、縣人民政府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樓層、裝飾、配套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原則上,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建築面積壹般不應小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產權調換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由拆遷人辦理,並承擔相關費用(契稅除外)。拆遷非公益事業用房的附屬物不得進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收入低於市、縣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安置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小於原房屋的建築面積。

第三十六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十九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進行。

第四十條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於國有房屋或自管公房(含非套房),承租人有權按房改政策購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規定向房屋所有人支付購房款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壹條用於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關技術和質量標準。拆遷安置用房的朝向、內部結構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修改後的設計。房屋拆遷安置地點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有利於舊區改造和建設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可以放在同壹區域,也可以放在不同區域。

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按照勞動部門登記的從業人數或者營業執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拆遷當年最低勞動工資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停產停業期間,居民應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代其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各項保險待遇,應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的費用,壹律由保險部門支付。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前款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3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不提供過渡安置周轉房。因搬遷產生的運輸費用和設備安裝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非住宅房屋,對超出評估範圍的部分,經產權人同意已裝修的,由拆遷人按原值(凈值)年折舊率20%計提折舊,並對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給予補貼。第四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拆遷人除向用戶壹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對房屋所有人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和安置。對在違章建築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內生產、經營、居住的,不予補助。

第四十五條因房屋拆遷造成的電話、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拆遷時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取暖補貼也要發。被拆遷人同意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根據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數確定:6層以下為65,438+08個月,7層以上為24個月。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空間使用人應當按期騰退周轉空間。因居民責任造成過渡期限延長的,自行安排住宿的居民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逾期超過1年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2倍。

第四十八條房屋重置價格、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冬季取暖補助費的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測算,並組織聽證後每年向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壹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0%以上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不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拆遷房屋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0%至3%的罰款;

(三)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未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按照有關處罰程序給予警告並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條城市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予以處罰;仍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查處房屋拆遷違法行為;

(四)濫用職權,非法幹預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前,拆遷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已經批準的,仍執行原規定。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2001松原市人民政府2006年3月23日頒布的《松原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辦法》(令第市政府1)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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