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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自費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第二章廣告標準第七條廣告內容應當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最高、最好等術語;

(四)妨礙社會穩定、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妨礙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

(七)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條表明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和承諾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和承諾的廣告,應當清晰明確。

廣告表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第十條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第十壹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三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誤導消費者。第十四條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標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

(四)利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五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必須註明“按照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第十六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發布廣告。第十七條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使用無毒、無害等表示安全的絕對化斷言;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者圖片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八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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