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即原債權人和債務人被新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取代,而債的內容不變。
二、債權的轉讓
(壹)債權轉讓的概念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在不改變債務關系內容的情況下,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其中,債權人稱為轉讓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二)債權轉讓的要件
債權轉讓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要有有效的債權。
第二,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既然債權轉讓本質上是壹種交易,那麽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道德,就應該允許大部分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下列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性質不能轉讓的債權。包括:
(壹)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如因雇傭、委托、租賃合同產生的債權。
(二)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合同債權人向特定的人教授外語的權利。
(3)不作為債權,如競業限制協議。
(4)擔保債權等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不得單獨轉讓。但是,如果從屬權利可以從主權利中分離出來,單獨存在,則可以轉讓。比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從主債權中分離出來,單獨轉讓。
(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三)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三,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告知債務人。
(C)債權轉讓的效力
債權轉讓有效成立後,在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之間產生壹定的法律效力。其中,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讓與的效力稱為債權讓與的內部效力;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稱為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替代。債權轉讓生效後,所有債權轉讓時,債權從原債權人(轉讓人)轉移到受讓人,使轉讓人喪失債權,受讓人成為合同關系中新的債權人。
(2)從權利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隨債權轉讓壹並轉讓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擔保債權、首付款債權、優先權(如職工工資優先權等。)、形成權(如選擇權、提醒權等。)、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從屬權利隨其轉讓,但屬於轉讓方的從屬權利不隨其轉讓,這是壹般原則。
(3)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交付證明債權的全部文件,並告知受讓方行使債權所必需的相關信息。該義務構成轉讓方的支付義務,其中債權證明的相關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電報、信函等。應當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條件,壹般是指債務的履行日期、地點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擔保債權的方式以及債務人可以主張的抗辯。此外,轉讓方占有的全部債權抵押物也應轉移給受讓方占有。
(4)轉讓方應對其轉讓的債權的瑕疵承擔擔保責任。債權讓與壹人後,同壹債權又重復讓與他人,引起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和債權的歸屬問題。對此,應按以下規則處理:
有償受讓方應優先於無償受讓方取得權利;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先於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於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最遲不得晚於債務履行期。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前,對轉讓人(原債權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為債權履行的,也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轉讓人返還其已收到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應當以受讓人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轉讓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對債務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但仍須對受讓人履行。但是,如果轉讓人仍然收到債務人的付款,則屬於非債務償還,債務人可以要求返還。
(2)表見轉讓的效力。當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即使轉讓沒有發生或者轉讓無效,債務人基於對轉讓通知的信賴而對第三人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這種行為稱為表見轉讓。
(3)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對合同無效的抗辯權;履行期限屆滿前的抗辯權;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當合同的原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債務時,債務人的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因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被轉讓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等。對於上述抗辯事由,無論發生在轉讓之前還是之後,無論發生在轉讓通知之前還是之後,債務人都可以主張。
(4)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如果債務人對轉讓人有債權,債務人仍可依法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三,債務承諾
(壹)債務承諾的概念和類型
債務承諾是指債務人在不改變債務內容的情況下,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事實。
債務承擔以原債務人承擔後是否免除為標準,分為免除債務承擔和並存債務承擔。
1.豁免債務承諾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免除債務承諾的效果是原債務人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擔責任(免除);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對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的以外,也隨主債務轉移給新債務人。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也可以被新債務人用來對抗債權人。
2.共存債務承諾
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務,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關系。嚴格來說,這不是債務主體的變化,而是債務人數量的增加。由於第三方的參與,債務人數量增加,成為大多數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加入後,與債務人建立連帶關系,對同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
在共存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務,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原則上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就生效。
(二)債務承諾的要素
(1)有效債務必須存在。
(2)被轉讓的債務應當是可以轉讓的。不可轉讓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下列債務不可轉讓:
①性質上不可轉讓的債務。這種債務壹般是基於特定債務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的個人信托關系。前者,如以演員的表演為標的的合同義務,以畫家的繪畫為標的的合同義務等。後者,如基於對某人特殊信任的委托合同等。這種債務壹般是不能轉讓的,否則會挫敗債權人的預期目的。
(二)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債務。
③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應當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轉讓達成協議。
(4)債務承諾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合同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辦理上述手續後生效。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必須以公證等特定形式履行,也必須依法辦理後才能生效。
(三)債務承諾的有效性
1.第三方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債務承諾有效成立後,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事後不履行債務義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因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還款能力不承擔責任。共存債務承諾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的,按照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適用於豁免債務承諾和共存債務承諾。
3.從債務中轉移出來。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相關的次債務。例如,附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如被擔保的債務不隨主債務轉移給第三人,保證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債務的總結。
(壹)債務泛化的概念。
1.債務的壹般接受是指債務壹方的債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
2.債務的廣義接受可以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稱之為故意的廣義接受;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稱為法定的壹般承諾。
(2)合同驗收
1.合同承諾是指合同的壹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經對方同意後,第三人承擔其地位,享有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承擔其合同義務。
2、合同壹般基於當事人與他人之間的契約,也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比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合同既承擔了合同權利的轉讓,也承擔了合同義務的轉讓,所以被轉讓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方合同只能承擔特定的負擔,即債權的讓與或債務的承擔,不能承擔壹般的負擔。
(3)企業合並
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企業兼並不同於企業破產。為保證相對人和被兼並企業的利益,根據主體繼承原則,企業兼並前的債權債務應由被兼並企業承擔。對此,《民法通則》第67條第1款明確規定,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企業合並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轉讓屬於法定轉讓,因此根據通知或公告發生效力,無需對方同意。通知方式可以是個別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的,應當保證在正常情況下能夠為對方所知。通知到達對方或公告期滿,原債權債務轉移到合並後的新企業,企業成為債務關系的壹方,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縣醫院宣傳工作計劃1
在院長的正確領導下,20xx年* *醫院的宣傳工作基本完成了二級醫院評審標準的要求。同時,高舉“專業特色”和“服務市場”兩面旗幟,擴大醫院在河北省乃至全國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打造品牌效應,進壹步加大宣傳力度,為鞏固和拓展市場提供必要保障。
隨著二級醫院評估的結束,對我院宣傳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後宣傳工作主要有兩個方向:1,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