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3)

河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3)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作業和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財政投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下設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業機械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七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和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對農業機械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八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農業機械及其牌證和駕駛操作人員的駕駛操作證。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九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

設區的市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工作。縣(市、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受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安全技術檢驗等具體工作。第十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車主應當持有身份證明、機具來源等證明和憑證。其中,進口機具應當持有進口許可證等憑證,專運兼運的拖拉機還應當持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向所在縣(市、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取得號牌及相關證明後方可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通過安全檢驗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發放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使用過程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所有權轉移、抵押或者報廢的,車主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註銷等相關手續。第十壹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註冊登記或者轉移登記需要臨時上路行駛,在換證期間需要臨時行駛使用的,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購買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臨時號牌,並按照有關規定行駛。第十二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執照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其所有人應當到原發證機構辦理換發、換發執照手續。第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應懸掛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汙損。牽引車掛車車廂後部應噴塗字體規範的放大品牌,並保持清晰。

專門從事運輸和兼營運輸的拖拉機應當在機組指定位置粘貼反光標簽,參與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應當在其機身指定位置粘貼反光標簽。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執照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變造。第十四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進行年度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作業。第十五條從事田間作業的農業機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農業機械作業前,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對農業機械、作業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清理作業區域閑散人員,在危險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誌,確認農業機械、作業現場和周圍環境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2)司機和操作員之間有聯系信號;

(三)經營者在指定位置,不得超員;

(四)清理雜物或排除故障時,應在停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

(五)被吊工作機械起吊後,不得進行維護、調整和排除故障;

(6)噴灑農藥時采取安全防護和防汙染措施。

  • 上一篇: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 下一篇:後文瑤死前與郭德綱長談了壹夜。有什麽驚人的內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