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條)。
第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1.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管理的範圍、內容和要求分解到各個部門和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標準。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9條)
三、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3)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4)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6)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七)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註:只要有“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就應建立相應的制度);
(8)有害作業管理制度;
(9)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註:涉及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按照相應的相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制度);
(10)隱患排查治理及備案監控系統;
(11)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現場交接班制度;
(12)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
(13)工作場所員工安全、健康與衛生管理制度;
(1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重大危險源、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5)其他保證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分專業、分流程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有效投入。
1.保證企業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2 .相關企業按照國家財政和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從事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
2.其他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00以下從業人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
3.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通報。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
4 .危險品生產、儲存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應當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5.從業人員100人以上或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礦山、建築、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行業,以及涉及粉塵爆炸、氨制冷、船舶制造等領域的企業,應試行安全主任制度;人數少、組織簡單,但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化工企業,應當委托安全主任、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