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托人在委托貸款中的代理權屬於間接代理權,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委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墊付資金,不向委托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貸款用途不明、無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貸款。即使分別簽訂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借款人也知道貸款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委托貸款中代理人的代理權在性質上屬於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將受托人認定為代理人,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在法律關系上更加明確。
(2)從貸款資產的所有權看,用於借貸的資金所有權未轉移給受托機構,委托貸款資產不計入受托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認為委托人是債權人,可以由企業的財務報表支持。
由於委托貸款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間接代理關系,不同於信托貸款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名義上是受托人把貸款給借款人,但本質上是有區別的。關鍵是委托貸款中用於放貸的資金所有權不轉移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只是代為發放,資金借貸雙方本質上是委托人和借款人;在信托貸款中,資金合法歸受托人所有,借款人和借款人是受托人。從法律關系上看,委托貸款中有兩層非獨立的法律關系,而信托貸款中有兩層獨立的法律關系。所以在債權認定問題上,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不能混為壹談。在委托貸款中,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更符合法律邏輯。
(3)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符合權利義務壹致、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
在貸款債權中,債權人的核心權利是追償債權。委托貸款中,委托人主要負責收回債權,受托人只是協助委托人收回債權。同時,貸款風險在委托人壹方,貸款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委托人,而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除手續費外不獲得貸款收益。貸款收益,即貸款的合法孳息,應歸債權人所有;受托人收取的手續費不是壹種果實,而是壹種中間業務收入,相當於代理人的報酬。也不符合受托人是債權人,不取得貸款收益的事實。因此,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是符合法律基本原則的。
(四)認定委托人是債權人,有利於保護貸款債權,也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意願。
如上所述,受托人沒有關心債權能否收回的利益沖動,債權能否收回不影響手續費。受托人只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等基本義務,就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本金不壹樣,債權能否收回不僅關系到收益能否實現,還關系到貸款本金是否會遭受損失。
(五)委托人是債權人,且不違背委托貸款業務監管的初衷。
委托貸款業務的出現是國家金融調控的需要。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對央行收集統計委托貸款數據、制定金融調控政策沒有影響。
二、委托貸款的債權人是誰,是如何確定的?
(壹)受托人在委托貸款中的代理權屬於間接代理權,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委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墊付資金,不向委托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貸款用途不明、無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貸款。即使分別簽訂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借款人也知道貸款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委托貸款中代理人的代理權在性質上屬於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將受托人認定為代理人,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在法律關系上更加明確。
(2)從貸款資產的所有權看,用於借貸的資金所有權未轉移給受托機構,委托貸款資產不計入受托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認為委托人是債權人,可以由企業的財務報表支持。
由於委托貸款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間接代理關系,不同於信托貸款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名義上是受托人把貸款給借款人,但本質上是有區別的。關鍵是委托貸款中用於放貸的資金所有權不轉移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只是代為發放,資金借貸雙方本質上是委托人和借款人;在信托貸款中,資金合法歸受托人所有,借款人和借款人是受托人。從法律關系上看,委托貸款中有兩層非獨立的法律關系,而信托貸款中有兩層獨立的法律關系。所以在債權認定問題上,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不能混為壹談。在委托貸款中,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更符合法律邏輯。
(3)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符合權利義務壹致、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
在貸款債權中,債權人的核心權利是追償債權。委托貸款中,委托人主要負責收回債權,受托人只是協助委托人收回債權。同時,貸款風險在委托人壹方,貸款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委托人,而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除手續費外不獲得貸款收益。貸款收益,即貸款的合法孳息,應歸債權人所有;受托人收取的手續費不是壹種果實,而是壹種中間業務收入,相當於代理人的報酬。也不符合受托人是債權人,不取得貸款收益的事實。因此,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是符合法律基本原則的。
(四)認定委托人是債權人,有利於保護貸款債權,也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意願。
如上所述,受托人沒有關心債權能否收回的利益沖動,債權能否收回不影響手續費。受托人只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等基本義務,就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本金不壹樣,債權能否收回不僅關系到收益能否實現,還關系到貸款本金是否會遭受損失。
(五)委托人是債權人,且不違背委托貸款業務監管的初衷。
委托貸款業務的出現是國家金融調控的需要。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對央行收集統計委托貸款數據、制定金融調控政策沒有影響。
3.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可以是委托人嗎?
首先提醒壹下,如果沒有實際操作,建議在這種借貸中格外謹慎,原因如下:
1.目前房地產商、開發商、建築商等。基本都是嚴格控制的融資行業,壹般很難融資變現。更有可能的是他們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
2.因為在建項目權屬還不確定,大多有土地證沒有房產證。壹旦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後續文件很難拿到,就像爛尾樓壹樣,很難處理或者找下家接手,因為都是大額資金,不可能隨時隨地找人接手;
假設妳真的想做,完全不需要這麽復雜。如果是自己出資金,直接做合同,如果債權人和抵押權人(其他權利人)都是自己就好了。這樣以後如果要實施的話,就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不需要理解為擔保公司反擔保,某人或某單位向妳借錢,他提供壹定的產權進行抵押這種簡單的事情。
4.多個債權人可以委托其中壹人出庭嗎?
當然可以。但其他債權人必須寫委托書提交法院,並明確代理權限,是完全代理還是部分代理,或者具體說明代理什麽事項。如果妳有這個委托書,妳可以代表其他債權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