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加大農村和城市社區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產業政策,推進科技創新,優化產業布局,將全民健身相關產業和消費發展納入體育產業等相關產業政策體系,鼓勵和支持體育產業發展,規範體育健身市場,促進與公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體育消費。
鼓勵和支持全民健身與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養老、旅遊相結合,發揮全民健身在推進素質教育、文化繁榮、健康促進、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京津冀全民健身活動協同發展,引入多元化市場參與機制,促進京津冀體育產業壹體化發展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資源均衡配置。
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體育主管部門建立京津冀體育工作聯系機制,加強體育產業對接合作,組織開展大型全民健身活動,合力推進京津冀體育健身休閑圈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普及奧林匹克知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導和支持公眾參與,推廣球類、冰雪、武術等具有壹定群眾基礎的運動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媒體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健身意識,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和運營,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第二章全民健身設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住區體育設施、營業性體育設施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以及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其他建築物、場地和器材。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制定全民健身設施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居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統籌安排公共體育設施用地,並征求同級體育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球類場地和健身廣場,利用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登山步道、自行車道、城市綠道、健身器材場地等全民健身設施,方便公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
支持農村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完善農村全民健身設施網絡。農村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習慣。
鼓勵在綜合開發文化、商業、娛樂、旅遊等項目中建設全民健身設施,完善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功能。在確保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舊廠房、倉庫、舊商業設施等閑置資源改建全民健身設施。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舊住宅區在改造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和規定配備全民健身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