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四條執法檢查應當堅持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的原則,圍繞本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督促有關執法機關切實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執法,嚴格公正執法。第五條執法檢查可以檢查壹部或者多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也可以檢查執法中存在的壹些突出問題。執法檢查不僅要檢查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還要檢查相關執法機構。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基本情況;
(二)履行執法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執法責任制和錯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情況;
(四)調查執法人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情況;
(五)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其他執法事項。第六條執法檢查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每年年初,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提出年度執法檢查項目,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第七條執法檢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檢查方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單獨組織執法檢查;對全省普遍存在的執法問題,可以與市、縣(市、區)、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上下聯動,在全省範圍內進行檢查;可以聯合部分市、縣(市、區)、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進行視察;或者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市、縣(市、區)、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配合視察;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第八條每次執法檢查應當制定明確、具體、易於操作的檢查方案。計劃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內容、對象、範圍、重點、方法、步驟、組織和要求。
執法檢查計劃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擬定,經主任會議批準,並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市、區)、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條每次執法檢查應當本著精幹、高效、便於工作的原則組織。
執法檢查組由組長、副組長和若幹組員組成。檢查組組長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副組長和組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
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幹檢查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檢查組進行檢查時,可以包括有關市、縣(市、區)、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第十條執法檢查組應當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收集和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材料,為開展執法檢查做好準備。第十壹條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基層、實踐和群眾,采取召開座談會、現場檢查、明察暗訪、隨機抽查、查閱檔案、問卷調查、重點督查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執法檢查組可以設立電話號碼和舉報箱,接受人民群眾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的投訴和舉報。第十二條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和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急需解決的違法案件和問題,可以責成有關機關限期處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處理結果。第十三條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和相關執法機構應當主動接受執法檢查,如實報告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按照執法檢查的要求認真自查自糾,積極支持和配合執法檢查組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