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管理,支持環境汙染治理項目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貸款項目綜合還款能力,防範信貸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壹、貸款項目範圍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貸統還是指借款人就壹個區域或幾個區域內的多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向開發銀行申請貸款,簽訂統壹貸款合同,並負責項目實施和統壹還貸。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範圍包括:(1)“九五”期間以流域和區域為重點的具有綜合還款能力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2)環境治理示範工程。重點支持技術力量強、效益好的企業,管理技術成熟可靠、具有推廣價值的示範項目。(三)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開發銀行支持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授權的機構或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法人,如建設投資公司。(二)經濟實力雄厚,資產負債率壹般應低於60%,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連續盈利。(三)企業信譽良好,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為優秀。(四)法定代表人具有較強的管理和協調能力。三。還款資金來源(1)建設項目本身的收益和項目執行法人的綜合收益。(2)借款人的綜合收入。(三)各級政府安排的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四。貸款擔保工業點源控制項目的貸款擔保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借款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二)由省政府授權的機構或部門出資的全資或控股企業(如賓館、寫字樓等)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省政府有權處置的財產也可以提供抵押擔保。以上保障方式壹般要結合使用。五、地方政府責任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所在地省級政府必須承諾並切實履行以下責任,與開發銀行就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貸款回收措施簽訂協議。(壹)責成有關各級政府層層負責,采取有效措施,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和還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檢查推薦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三)為建設項目提供優惠政策。(四)出臺相應的收費政策。(五)指定計劃部門要嚴格監督項目建設條件和履行承諾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才能安排計劃。(六)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償還項目貸款的執行情況;承諾在貸款履行期間保持其政策的連續性,不會因政府領導人的變動而在暫停協議中實施。(七)落實有關項目收費和相關建設資金的還貸安排。(八)協助開發銀行實行收貸掛鉤,在申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的同時,采取措施解決本地區其他開發銀行逾期貸款的本息問題。不及物動詞項目驗收評估原則(1)借還統的工業點源控制項目由各省計委推薦,借款人申請貸款。貸款申請書必須明確保證貸款專款專用,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諾分別與各級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簽訂資金支持和貸款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層層落實責任,切實保證開發銀行貸款本息的及時償還。(二)項目貸款申請的受理按照開發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3)統借統還貸款評審采用整體評審和單項逐項評審相結合的方式。總體審查重點是借款人的資質、資產負債和財務運行情況、項目資本金及其他配套資金的來源和落實情況、還款資金的來源和可靠性、貸款風險的預測和擔保方式等。逐項評審的重點是市場和風險預測、項目總投資、項目財務效益等。評審報告應采用總報告的形式,必要時應提供附件和分報告。(四)開發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總額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50%。(五)貸款期限,小型項目壹般不超過7年,大中型項目壹般不超過65+00年。七。貸款管理(1)統借統還貸款借款人向開發銀行申請貸款,簽訂借款合同;開發銀行要對借款人和項目執行法人進行監督管理。(二)借款人與開發銀行簽訂統壹貸款合同後,應分別與地方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簽訂項目執行協議和貸款資金使用合同,明確貸款管理、回收和政策執行中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包括資金使用合同)報開發銀行審查批準後,作為借款合同的執行依據。對於借款人與項目所在地方政府簽訂的項目實施協議,開發銀行將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地方政府在項目管理、資金回收和具體政策落實方面的協助;當地政府承諾的措施是否得到全面、真實的落實,貸款能否安全收回。開發銀行將重點審查借款人與項目執行法人簽訂的貸款資金使用合同:借款人是否將貸款用於統借統還項目,是否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費用;采取的還款措施能否使貸款安全收回。(三)在統借統還年度計劃中,借款人可在項目間適當調整貸款資金用途,但需經省級計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報開發銀行審批,確保貸款不挪作他用。八。其他(1)開發銀行定期對工業點源控制項目借款人和區域進行信用評估。(二)開發銀行對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的上市融資和股權轉讓擁有優先代理權。(3)本規定由法制局負責解釋。(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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