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性作為友誼行為的壹個典型特征,往往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誼行為。賞錢通常是指行為人在友情中無償做了某件事,沒有收到受益人支付的對價。
文章摘要:在法律上,友好行為是指行為人出於善意,維護人情,無償給予利益的行為。雖然友誼行為的初衷是幫助別人,但是如果出現了呢?好心辦壞事?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發生法律糾紛。民事法律行為和友情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很大不同,司法實踐中必須區分兩者的不同,防止濫用法律危害社會。
關鍵詞:友誼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區分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禮儀之邦,中國的人大都非常註重人情往來。因此,友誼行為在我們國家很常見,許多友誼行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例如請朋友吃飯,幫助獲取快遞,開車送朋友上班。這些無償行為有時會產生壹些利益糾紛,但筆者認為,友誼行為的行為人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以免破壞社會生活規則。這時候就需要能夠準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好行為,防止因為兩者的混淆而做出錯誤的判決。下面,筆者結合自己在安徽漢和律師事務所的工作經驗,論述民事法律行為與友情行為的區別。
壹、民事法律行為與友誼行為的區別
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誼行為,不僅有利於我們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行為,而且有利於區分各種社會規範的管轄範圍,避免友誼道德範圍合法化,防止人們為了逃避承擔責任而變得更加冷漠。
(壹)民事法律行為核心要素的區分
?意思表達?它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簡單來說,就是把旅行者內心真實的想法表達出來,讓外界清楚地了解。?意思表達?它可以分為三個要素:意思表示、行為意思和效果意思。區分意思表示是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誼行為最重要的壹步。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明確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受法律約束,並願意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我們也可以稱之為意思表示?顯示意識?有什麽意義?意識?在上面。比如A在路邊向朋友招手,出租車司機B誤以為是叫車,因為A並沒有叫車的意識,只是普通意義上的生命意義,所以不構成表達感。行為意義是指行為人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即無意識的行為或被迫時表達的意思不具有行為意義。比如精神病人患病期間的行為,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意思是指行為人所表達的意思的內容,也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想要實現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必須保證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二)付款人是否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為與友情行為的核心區別在於,民事法律行為中的當事人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而友情行為中的當事人沒有這個意思。以上,我們已經表明,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之壹,意思表示意味著受法律的約束。因此,鑒於友愛行為中的行為人並無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行為人無需承擔友愛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付款人出於友情的承諾和幫助,都可以稱為友誼行為,比如司機送朋友回家,有人承諾幫鄰居接孩子,壹起坐地鐵的人承諾提醒對方到站下車。這些行為超出了法律約束的範圍。誠然,友好行為不具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但如果這種友好行為的當事人具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它就會轉化為法律行為,當事人就要承擔法律後果。綜上所述,在分析民事法律行為與友好行為的區別時,大多采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標準進行區分。
(三)當事人是否有締結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
上面已經討論過,民事法律行為和友誼行為可以按照法律約束意義的標準來區分,但這種方式僅限於純友誼行為,對於自由契約等其他廣義的友誼行為(即友誼契約),義務人通常承擔的法律責任較低(或法律約束程度較低)。此時英美合同法理論認為,要根據當事人締結法律關系的意圖來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誼行為。《合同法》第186條第壹款規定,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有權隨時撤銷;但《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贈與人不再有權撤銷。經過公證,明確表示贈與人有訂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最早的締結法律關系和確認先例的意思表示是1919的鮑爾弗案。妻子起訴丈夫未履行定期支付生活費的承諾,法官認為丈夫無意締結法律關系,因此不構成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和友好行為的區分。
行為人是否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通常難以確認,因此壹般民事法律行為和友情行為難以區分。下面將把區分的標準具體化,討論幾個典型。
(壹)免費的標準。
無償性作為友誼行為的壹個典型特征,往往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誼行為。賞錢通常是指行為人在友情中無償做了某件事,沒有收到受益人支付的對價。在日常生活中,受益者通常是誰?打擾壹下。分享這個角色嗎?成本?但這部分費用分擔行為不構成友情行為人行為的對價,因此這種分擔行為不能改變友情行為的本質,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仍被界定為友情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其中壹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善意共享的案例:甲駕駛非營運車輛載其朋友乙上班,受益人乙分擔部分油費,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服務有本質區別,不構成交通對價。a的行為仍然是友好的行為。但如果甲乙雙方為了分攤運營成本,約定輪流開自己的車下班,則屬於有償行為,構成民事法律行為。
(二)當事人身份的標準
當事人身份的標準是指當事人具有不同的身份,在行為時具有不同的思維。比如藏寶者更看重物品的實際價值,收藏者更看重物品的收藏價值。因此,當事人身份的標準也可以作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誼行為的標準之壹,特別是在商事行為中,當事人身份是判斷是否屬於友誼行為的重要標準。比如司機善意搭乘路人,如果司機駕駛的是商務車,正在營運,由於司機身份不同,不能以免費的標準判定為友好行為,但構成免費客運合同,受法律約束。再比如火車上的乘客承諾到站提醒對方,乘務員承諾到站叫醒臥鋪乘客,這是民事法律行為。總之,行為的性質會因當事人的身份而受到不同的影響,在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好行為時,不能忽視當事人的身份。
(3)信賴利益的標準
如果友誼行為中存在信賴利益,就可能使原本法外空間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幹預,友誼行為的性質就會被否定。妳在線嗎?指派司機幫忙?被告原好心為原告免費指派壹名司機,幫助原告完成其負責的運輸任務。因為受益人明顯信任被告指派的司機,願意承擔巨大的經濟利益風險,這壹次不再是單純的友誼行為。被告應當註意義務,謹慎指派司機,並承擔可能產生的後果。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之間存在信賴利益,行為人之間就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所以,行為人之間的這種信賴利益也可以作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情行為的壹個標準。在英國也有涉及信托利益的案例。這位母親承諾,如果女兒放棄豐厚的薪水和家庭去英國留學,她將承擔女兒的學習和生活費用,但後來拒絕履行承諾。因為女兒因為對母親有合理的信賴利益而放棄巨額利益,母親的行為已經構成法律行為。
第三,結論
助人為樂、樂善好施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我們的社會中,不求回報的友誼行為並不少見,同時也有很多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好心辦壞事?)。而友誼的行為不是法律行為,所以不是?歸因?因此,準確區分民事法律行為和友好行為,有利於防止人們鉆空子,減少糾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資料:
[1]張軍.法律框架下的友誼行為研究[D].雲南大學,2015(06)。
[2]李治延。論友誼的法律性質和責任[J]。經濟研究指南,2013(08)。法律實踐?171?法律博覽會LEGALITYVISION201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