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五條土地復墾規劃應當根據自然條件下土地破壞程度,確定復墾目的。如果不能開墾為耕地,就要適合造林、放牧、捕魚。也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報企業排灰、排渣的存放地點。第六條挖掘塌陷地的復墾應當充分利用周邊企業的廢棄物進行填埋。企業廢棄物排放應與土地復墾和填埋相結合。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並在指定的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廢棄物所有方和復墾區所有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如果將廢棄物用作土地復墾填料,應征求當地環保部門的意見,防止產生新的汙染。第七條磚窯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與土地權屬單位簽訂土地復墾協議,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占用國有土地的,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磚瓦窯生產占用土地或者挖地賣砂賣土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每畝500元~ 1000元的標準收取土地復墾保證金。復墾為耕地的,驗收合格後,復墾保證金全部返還。否則,土地復墾保證金將被沒收。第九條企業和個人因采礦造成集體土地塌陷、汙染而停產的,應給予單位壹次性賠償損失或辦理征地手續。並進行回收利用;尚未造成生產損失的,應當逐年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並由遭受損失的單位負責開墾後耕種。或者按礦產年產量,每噸提取0.2元~ 1元的改造費,上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專項用於損毀土地復墾和土地損失補償。整治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確定。第十條電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業占用耕地排放灰渣,必須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積復墾土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復墾為耕地的,免征農業稅和定購任務三年,並給予獎勵。第十壹條復墾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認:
(壹)企業和個人破壞其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自行復墾,土地使用權不變;
(二)企業和個人破壞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應恢復土地原用途,土地使用權不變;
(三)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限期恢復原用途,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
(4)企業(不包括農村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破壞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恢復原用途,集體同意放棄土地所有權的,由企業征用並收回到可利用的程度,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建設項目計劃的,按計劃進行建設;沒有建設項目計劃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第十二條破壞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復墾費,專款專用,組織復墾。第十三條土地復墾費、土地補償費和復墾保證金的來源:
(壹)基本建設過程中的土地復墾和土地損失補償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支付;
(二)生產過程中毀壞土地的土地損失補償費計入生產成本或分期計入,復墾費和復墾保證金從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經復墾後可直接用於基本建設,土地復墾可列入基本建設投資;
(四)國有土地復墾後,其收入可形成償還能力,復墾費用可通過集資或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第十四條復墾為耕地的,剩余土層平均厚度應當在30厘米以上,且應當符合基本耕作條件。復墾後用於造林、果樹種植、養魚、蘆葦種植的,應當符合相應的種植養殖條件。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