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根除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規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總承包方(以下簡稱總承包方)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門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是指建設單位撥付給總包單位專用賬戶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負責建設管理的相關單位;總承包企業是指從施工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企業總承包企業和直接發包施工單位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由總承包單位承包專業工程或勞務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實施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和其他單位。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城市園林綠化等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二章專用賬戶的開立和撤銷
第五條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簽訂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下列事項:
(壹)工程付款計量周期和工程付款進度結算方法;
(二)施工單位撥付人工費的期限和日期;
(三)人工費金額或項目比例。
前款第(三)項應當符合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要求。
第六條按照工程建設項目開設專門賬戶。總承包商應在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並與建設單位和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用賬戶名稱為總承包單位名稱加建設工程名稱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商應在專用賬戶開立後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監察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確定。
總承包方有兩個及以上建設項目的,可以新開壹個專用賬戶,或者在符合項目所在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現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
第七條開戶銀行應規範和優化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及時開立和管理專用賬戶,並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專門標記。
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的資金轉入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取現等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其他理由查封、凍結或劃撥專用賬戶資金。
第九條工程竣工後需要註銷專用賬戶的,總承包單位或開戶銀行發生變更的,總承包單位將未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30日,並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未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函。
開戶銀行根據專用賬戶監管部門的通知註銷賬戶專用標識,並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註銷手續,專用賬戶余額歸總包方。如總包商或開戶銀行發生變化,賬戶註銷後可按第6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總包商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壹)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中;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加強對總承包商開設和撤銷專用賬戶的監管。
第三章人工成本的撥付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者比例,及時將人工費撥付到總承包單位的專用賬戶。勞務費分攤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按約定撥付勞務費的,開戶銀行應通知總承包方,由總承包方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納入欠薪預警並及時處理。
建設單位已按約定將資金足額撥付到專用賬戶,但總承包單位仍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專用賬戶余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方提出增加人工費金額,經建設單位同意後及時撥付。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人工費金額、工程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承包商可以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並將相關修改通知銀行。
第四章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十五條在工程建設領域,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承包單位支付制度(以下簡稱總承包支付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制度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第十六條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對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依法與被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用工登記。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實名登記系統中收集、核實和更新農民工基本信息,並建立實名管理臺賬。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配備必要的農民工實名登記管理軟硬件設施和設備。
未與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工程現場施工。
第十七條實行總承包制度的,分包單位應當根據實名制管理信息,按月對農民工工作量進行考核,並編制工資發放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農民工考勤表》和當月工程進度壹並報送總承包單位,協助總承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
總承包方應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務管理人員,對分包方的勞務用工進行監督管理,審核分包方編制的考勤表、農民工工資支付表等工資支付資料。
第十八條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向開戶銀行提交經審核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支付資料,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至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總包單位代其向分包單位提供工資憑證。
第十九條農民工工資卡應當壹人壹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變相扣留。
開戶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農民工工資卡被用於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條開戶銀行應當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的具有金融功能的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者其他銀行的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工重新申領工資卡。鼓勵使用他行社保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農民工實行跨行工資提成優惠費率。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應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並鼓勵銀行提供便民服務,在家辦理。
第二十壹條總包商應妥善保管專用賬戶、用工管理臺賬等相關資料。,至少到工程完工並結清所有工資後3年。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經協商,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對農民工工資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章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建設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建設。
省級要建立全省農民工工資支付集中監測預警平臺,支持轄區內省、市、縣三級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同時,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的相關要求,做好平臺安全工作。
國家、省、市、縣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數據和信息互聯互通,與建築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鐵路工程監督管理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分析和預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專用賬戶的開立和撤銷、勞動合同的簽訂、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
第二十五條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發布,依托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各地要統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與工程建設領域其他信息平臺的數據信息共享,避免企業重復采集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依法采集專賬管理、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等信息,對專賬管理、人工成本分攤、工資支付等方面的違規行為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對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動態監管。
第二十七條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系統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的協調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並實現工資支付動態監管的地區,專用賬戶的開設和撤銷不再需要書面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地要依據本辦法,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的原則,按照標本兼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部雕出的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條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戶管理、勞務費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和舉報。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戶管理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以實施專用賬戶制度為名,指定開戶銀行和辦理農民工工資卡的銀行;不得以各種借口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同壹建設項目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上壹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
第三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項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