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進壹步明確了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彈窗廣告、開屏廣告、利用智能設備發布廣告等行為。
細化了“軟文廣告”、帶鏈接的互聯網廣告、競價排名廣告、算法推薦廣告、互聯網直播廣告、變相廣告受審查等重點領域的廣告監管規則;廣告代言人管轄新規為加強互聯網廣告監管執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也為互聯網廣告規範有序發展賦予了新動力。
具體來說,《辦法》作了如下規定:
這些廣告被禁止發布。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為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含電子煙)廣告。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方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知識時,與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相關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不得出現在同壹頁面或者同時出現。
3.不得在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微信官方賬號等面向未成年人的互聯網媒體發布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網絡遊戲廣告。
這些廣告受到審查:
1.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發布前應當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出版。
2.經審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批準的內容發布,不得編輯、拼接、修改。經審查批準的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廣告主應當明確標明“廣告”
1.互聯網廣告應該是可識別的,以便消費者能夠識別它們是廣告。
2.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明示“廣告”,明顯區別於自然搜索結果。
3.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評價等形式宣傳商品或者服務,並附有購物鏈接的,廣告發布者應當明示“廣告”。
廣告內容的真實性由誰負責?
廣告主應當對互聯網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時的主體資格、行政許可、引用內容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相關證明文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建網站、自有客戶端、互聯網應用、微信官方賬號、網店頁面等互聯網媒體發布自己的廣告,也可以委托廣告代理商、發布商發布廣告。
廣告主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廣告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檔案應當自廣告終止之日起保存不少於三年。
廣告主委托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及時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如何規範「帶貨直播」?
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通過網絡直播宣傳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
受直播間經營者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現場營銷人員,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確保用壹個按鈕關閉”
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以彈窗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時,應當明確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只有在沒有關閉標誌或計時器結束時,才能關閉廣告。
2.關閉標誌虛假、不清晰或難以定位,為關閉廣告設置障礙。
3.關閉壹個廣告需要點擊兩次以上。
4.在瀏覽同壹頁面和文檔的過程中,關閉後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5.其他影響壹鍵關閉的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互聯網應用啟動時顯示發布的開屏廣告。
不要用這些方式誤導用戶瀏覽廣告。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騙或誤導用戶點擊或瀏覽廣告:
1,虛假系統或軟件更新,報錯,清理,通知等提示。
2.播放、開始、暫停、停止、返回等虛假標誌。
3.虛假的獎勵承諾。
4.其他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