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政管理、旅遊、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商務、公安、民政、教育、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業、本領域相關單位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管理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建設。第四條殘疾人聯合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主動了解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需求,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和社會監督活動,配合制定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旅遊和文化、廣播電視和體育、商務、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和交通等有關部門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壹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換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換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專家庫,聘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領域的專業人員,為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無障礙環境宣傳,提高公眾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第九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區和其他居住建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國家規定鄉、村居住建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從其規定。第十條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投入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做好審核工作,對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住宅和居住區等建設項目,依法不予批準或者許可。第十二條鼓勵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采用先進理念和技術,建設人性化、系統化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無障礙設施。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或者設計不符合標準的設計文件不得通過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以及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