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增加投入,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完善消防裝備,根據當地火災等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具體解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四)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確保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等基礎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五)加強合同制消防員等多種形式的建設,建立合同制消防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機制;
(六)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城市社區和新農村建設的內容,並確定相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七)對本地區影響公眾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項,以及應急管理部報請依法作出停產停業決定的行政處罰,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壹)應急管理部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指導編制消防發展規劃,並按規定審批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財政部門保證本級消防業務經費按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
(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城鄉規劃制定消防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對不符合消防專業規劃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負責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依法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管理。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相關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
(六)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八)通信部門負責保障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和消防隊駐地之間的火災報警專線和調度專線與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市政工程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通信安全運行,保障消防指揮調度通信暢通;
(九)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相關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十)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分別將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納入普法、培訓和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十壹)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等部門和單位設置期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面向社會義務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十二)監察機關依法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十三)供電、供氣、醫療急救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督促本部門、本系統所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批消防安全事項,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不得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